政府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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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12個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政府早前劃出「佐敦指定區域」(即東至彌敦道、南至佐敦道、西至渡船街、北至甘肅街)及「深水埗指定區域」(即西北至欽州街,東北至大埔道,東南至楓樹街,西南至荔枝角道),針對性地降低區內的強制檢測門檻,以盡快切斷社區傳播鏈。在兩個「指定區域」內(東至廟街、南至寧波街、西至新填地街、北至北海街的「核心區域」除外)的大廈,如過去14日內有一個單位出現一宗或以上的確診個案,或即使未有確診個案但其污水樣本檢測持續呈陽性,均會被納入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按此準則,今日(一月二十日)分別有七幢位於「佐敦指定區域」和一幢位於「深水埗指定區域」大廈須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至於在「佐敦指定區域」及「深水埗指定區域」以外的全港所有地區,如大廈過去14日內有兩個或以上單位出現無關連確診個案,均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按此準則,今日有四幢大廈須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表示:「政府會嚴肅跟進受檢人士遵守強制檢測公告的情況,同時按疫情發展,持續檢視上述指定區域的強制檢測安排。由於指定區域的社區感染風險可能較高,政府鼓勵當區居民即使不屬於受檢人士,亦應盡快主動進行檢測。區內的流動採樣站會免費為當區所有居民(包括受檢及非受檢人士)提供檢測服務。」
 
  強制檢測公告詳情如下:
        
  任何在二○二一年一月七日至一月二十日期間曾身處任何附件一所列指明地方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一月二十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為落實上述地區的強制檢測公告,政府已於官涌體育館、楓樹街遊樂場及北河街體育館設立流動採樣站,以及在廣東道介乎佐敦道及西貢街一段(又稱玉器街)提供流動採樣車。各區向公眾提供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服務的流動採樣站的開放日期及服務時間載於附件二。除流動採樣站外,受檢人士亦可選擇到全港各區任何一間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費用全免。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三)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四)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
(五)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提醒,於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
 
  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電話短訊供其查核。
 
  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醫療輔助隊隊員以及衞生署、民政事務總署、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及香港警務處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相關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衞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
 
  發言人表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食物及衞生局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對個別群組作出強制檢測公告。」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3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