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政府租用的士及其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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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該計劃),各政府部門的政府人員外出執勤時,在合乎運作需要和成本效益情況下,可用時租方式租用的士代步。此外,政府有租賃其他商營車輛以配合運作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各政府部門在該計劃下租用的士的總次數和所招致的總開支,以及平均每次的費用及租用時間;
 
(二)該計劃在過去五年提供運輸服務所招致的開支,與政府以自設車隊方式提供相同服務將會招致的開支如何比較;
 
(三)自該計劃於二○○三年推行以來,政府有否對其進行檢討及作出改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鑑於該計劃較自設車隊更具成本效益,政府會否鼓勵政府人員更多採用該計劃;及
 
(四)過去五年,每年政府租賃其他商營車輛供政府人員外出執勤時使用的總次數及所招致的總開支,並按車輛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政府自二○○三年推出「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讓政府人員在合乎運作需要和成本效益情況下,可使用時租的士外出執行公務。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六至二○二○年的過去五年,政府部門使用「公務租用時租的士計劃」的總次數和總開支,詳列在附件一。
 
(二)政府推行「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主要目的是為各部門提供多一項交通運輸安排,以應付其額外、短期或非經常性的運輸需要。因此,在該計劃下的開支,不適宜與部門以自設車隊方式應付經常性運輸服務的開支及成本效益作比較。
 
(三)「公務使用時租的士計劃」自二○○三年推行以來,已有不同政府部門使用時租的士,滿足其運作需要,反映該計劃能達到當初設立的目的。另外,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亦不時向各個政府部門介紹計劃的安排,並檢討計劃的運作程序,務求方便各部門使用該計劃。根據物流署的指引,部門須按運作需要和成本效益而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包括公共交通、政府車輛、租賃車輛和時租的士。
 
(四)政府由二○一六至二○二○年的過去五年,每年租賃房車、巴士及貨車的總次數及總開支,詳列在附件二。



2021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