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於三月十九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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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附屬法例,以期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實施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新利得稅寬減措施。
 
  《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在二○二○年七月制定,為直接保險人的所有一般再保險業務、直接保險人的特定一般保險業務,以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特定保險經紀業務,調低利得稅稅率50% (即稅率為8.25%)。為實施這些利得稅寬減,政府已在憲報刊登以下兩項附屬法例:
 
(a)《〈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以及
(b)《稅務(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門檻要求)公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這些利得稅寬減將促進香港海事保險及專項保險業務的發展,並有助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以把握新機遇,包括『一帶一路』建設帶來的商機。」
 
  《〈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為《2020年稅務(修訂)(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條例》的生效日期。《稅務(與保險有關的業務的利得稅寬減)(門檻要求)公告》訂明門檻要求,以確定特定保險相關業務的相關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在香港進行。
 
  兩項附屬法例將於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