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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電話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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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於去年首三季錄得895宗電話騙案,較前年同期的個案數目上升一點三倍,而涉案金額則增加近四倍至4億200萬元。有不少詐騙電話來自境外,而騙徒大多是冒充政府官員、銀行職員、財務中介或速遞公司職員。本人的辦事處最近亦接獲多宗涉及電話詐騙的求助個案。在其中一宗個案中,騙徒冒充銀行職員致電事主並騙得其個人資料,其後使用該等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十萬元,之後再提走款項。該名事主遭銀行要求還款時才得悉受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警方錄得多少宗電話騙案,並按(i)事主居住的區議會分區、(ii)事主有否蒙受金錢損失,以及(iii)騙徒假冒的身分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涉案電話來自境外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去年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及電話行騙相關罪行而被拘捕及被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懲罰;警方成功截回失款的個案宗數及所涉金額為何;
 
(三)最近警方有否發現騙徒使用新手法行騙;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鑑於警方在二○一七年七月成立反詐騙協調中心,改善情報蒐集、宣傳及教育工作,並加強跨境合作,有否評估該中心的工作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該中心在偵查來自境外的詐騙電話方面有甚麼成果?

答覆:
 
主席:
 
  詐騙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干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若被控同一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另外,任何人因詐騙得益而被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打擊「搵快錢」罪案是《2020年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之一,當中「由反詐騙協調中心(協調中心)支援警隊與各持份者的協作,打擊涉及詐騙的犯罪團伙」、「提高市民的警覺性,並爭取社區支持,防止『搵快錢』罪案,特別是針對電話、互聯網及社交媒體騙案」是香港警務處的工作重點。
 
(一)及(二)二○二○年一月至十一月,警方共錄得1 108宗電話騙案,較二○一九年同期的533宗上升約一倍。當中有1 072宗案件涉及金錢損失,涉及款項共5億6千3百萬元,較二○一九年同期的1億1千2百萬元上升約四倍。錄得的大部分電話騙案均涉及香港境外的來電,當中亦有個案牽涉本地預先付款的流動電話儲值卡。同期,警方就電話騙案共拘捕55人,被捕人士所涉及案件的損失金額接近1億6千萬元。
 
  警方現時按警察總區備存電話騙案的數字。按警察總區及犯案手法劃分的分項數字分別載於附件一及二。政府沒有就因電話騙案被定罪人士的刑罰作統計。
 
(三)近年電話騙案的犯案手法以「猜猜我是誰」及「假冒官員」為主。「猜猜我是誰」的騙徒會要求受害人猜出來電者的身份,一旦受害人作出回應,騙徒隨即冒充受害人的親友進行詐騙。至於「假冒官員」的騙徒一般會播放錄音冒充政府、物流公司或其他公私營機構職員,訛稱受害人牽涉內地的刑事案件,然後再轉駁至冒認內地官員的同黨進行詐騙。騙徒運用的藉口亦會緊貼時事,例如在疫情期間,警方曾接獲有關口罩買賣或檢疫案件的詐騙案件。
 
(四)警方一直採取全方位策略,包括情報交流和執法行動、跨機構合作、加強宣傳及教育,以多角度打擊詐騙案。為加強打擊詐騙案的力度及提高市民的防騙意識,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於二○一七年成立協調中心,工作包括監察及分析騙案趨勢,以制訂及推行打擊策略;協調防騙宣傳工作;運作24小時熱線「防騙易18222」,提供適時協助;與銀行業界合作攔截騙款,減低受害人的損失;以及透過「國際止付機制」,幫助受害人攔截境外騙款。
 
  二○二○年一月至十一月,協調中心共收到超過20 000個來電,當中約兩成是有關電話騙案的查詢。協調中心向來電的市民提供防騙意見,並協助有需要的市民報案。該中心亦與銀行業界合作攔截騙款,成功為185宗已匯出騙款到本地及海外銀行的個案攔截共超過1億2千萬港元。此外,協調中心成功阻止約300宗騙案的發生,當中約四成為電話騙案。
 
  鑑於騙案及洗黑錢問題的跨國性質,協調中心一直與各司法管轄區通力合作,與對外合作夥伴及國際警務機關建立了廣泛網絡,致力打擊騙案及洗黑錢。二○二○年十一月,協調中心及警方電話騙案專責小組參與國際刑警反跨境經濟罪行工作小組的會議,針對電話騙案等方面交流情報和工作經驗,並共同探討未來方向。協調中心會繼續透過緊密的警務合作,提升與海外司法機構追截跨境犯罪得益的成效。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