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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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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長批出法律援助(法援)的人士可自行提名律師/大律師為其行事。由於法援署按受助人利益至為重要的原則行事,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該署會充分尊重和不會拒絕有關提名。此外,即使獲提名者未達《法律援助律師手冊》中就有關類別案件所訂的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法援署仍會按受助人意願作出委派。有評論認為,此做法對具相當資歷的其他律師/大律師不公平,並助長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經濟圈。另一方面,坊間一直有意見質疑法援署審批申請時所用準則過於寬鬆,以及平均每宗個案的法援開支過高。有市民認為,當局應採取措施改善法援制度,以期獲公帑資助的法援服務可更公平地分配予有需要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法援署有否就每宗個案的法援開支訂定上限;如有,有關政策及所用準則為何,以及該等政策及準則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的如何比較;如否,會否參考該等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訂定有關上限;
 
(二)法援受助人(包括酷刑聲請及司法覆核案件的受助人)可自行提名律師/大律師為其行事的政策與上述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政策如何比較;有否評估本港的相關政策是否過分寬鬆;
 
(三)過去三年,有否出現某個類別的法援案件(例如酷刑聲請及司法覆核案件)過分集中由某數名律師/大律師接辦的現象;如有,可否按該等律師/大律師的姓名列出他們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及收取訟費的總額;
 
(四)法援署於過去三年每年批出的法援個案中,獲指派的律師/大律師未達上述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的個案的數目和百分比;該等數字與上述司法管轄區的如何比較;及
 
(五)鑑於法援署現時審批法援申請時會交由獲委派律師/大律師評估有關個案或抗辯是否具合理勝訴機會的條件,政府有否評估此做法有否構成潛在利益衝突;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盡快作出評估?
 
答覆:
 
主席:
  
  一直以來,政府的法律援助(法援)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法援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嚴謹地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
 
  《法援條例》訂明,法律援助署署長可透過法援署內專業律師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名冊》)內挑選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當受助人按照《法援條例》自行提名律師,法援署基於受助人的利益,一般會重視有關提名。但若法援署認為受助人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例如獲提名的律師由於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其監管機構判處紀律處分,或訴訟所用語言等問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的利益;又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署方亦可拒絕有關提名。除受助人的提名外,法援署亦會出於保障受助人利益的原則,考慮一系列相關因素,決定委派法援個案予《名冊》上合適的律師。因此,法援署並不是以平均委派的形式把案件分配予《名冊》內的律師,而是會視乎他們的經驗和專長、案件的性質及案情的複雜程度,並按既定的指引及準則,包括律師至少需要具備的經驗、過往處理案件表現的記錄,以及接辦法援案件的數目沒有超出限額等,從《名冊》中挑選。
 
  一般而言,獲委派法援案件的大律師或律師必須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經驗,以及在過去三年至少曾處理若干數目的相關民事或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法援署因應各級法院的案件就律師/大律師的年資亦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就一些異常複雜、牽涉艱深法律觀點爭議或重要的個案,法援署可在委派一位較資深的大律師之外,另酌情額外委派在《名冊》上一位尚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律師/大律師協助處理案件。至於一些性質較為特殊或罕見的案件,如法援署有困難在《名冊》上尋找過去三年曾處理足夠相關案件數目的律師/大律師,法援署亦會酌情委派未能完全符合上述案件數目要求,但其認為能勝任該案件的律師/大律師,處理有關個案。
 
  現就提問回覆如下:
 
(一)由於部分法援案件涉及十分複雜的案情和較長的審訊程序,為確保合資格的受助人不會由於財政困難而無法尋求公義,法援署目前並沒有就每宗個案的法援開支訂定上限。然而,法援署十分重視並密切監察外委律師的表現,以確保善用公帑及保障受助人的利益。法援署要求《名冊》內的所有律師和大律師根據《法律援助律師手冊》的指引辦理案件,當中列明他們在處理法援個案時相關的法定條文、法援署的要求和律師收費的準則。視乎個別個案情況,由署長擔任主席的部門監察委員會會向表現欠佳的外委律師採取行動,包括發出勸戒信、列入工作表現/行為操守欠佳記錄冊內、從《名冊》內刪除、或/及把個案委派給其他律師。
 
  法援署未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關於制定每宗法援個案開支上限的相應資料以作比較。
 
(二)不同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援政策和涵蓋範圍,當中法援受助人能否自行選擇律師亦有不同安排,難以直接比較。據法援署了解,在英國及新西蘭,法援受助人在選擇律師方面都有一定的自由度。基於重視法援受助人利益的原則,以及法援署已如前文所述,設立有效的機制防止出現濫用情況,我們並不認為本港的相關政策是過分寬鬆。
 
(三)法援受助人在提名律師時,一般挑選具有豐富處理相關案件經驗及專長的律師/大律師為其法律代表。法援署的委派準則規定每位律師接辦案件數目的上限。具體而言,每位律師在過去12個月不得接辦超過35宗民事法援案件,及25宗刑事法援案件或收取刑事法援費用達到75萬元(以先發生者為準);而每位大律師則不得接辦超過20宗民事法援案件,及25宗刑事法援案件或收取刑事法援費用達到150萬元(以先發生者為準)。法援署會按照有關規定,考慮受助人的提名。在二○一九年,共有518名大律師和1 046名律師獲委派法援案件,當中年資達十年或以上的大律師及律師,分別佔約八成和八成半。法援署並不認為有個別類別的法援案件出現過分集中由某數名律師/大律師接辦的現象。
 
  事實上,申請法援的免遣返聲請及司法覆核的案件獲批的比率甚低。自二○一七年至二○一九年,這兩類案件的獲批比率分別為3.9%和5%。這兩類獲批的法援案件亦只分別佔所有獲批法援民事案件的0.63%和0.96%。
 
(四)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援署才會酌情委派未能完全符合有關經驗要求的律師/大律師,處理法援個案。過去三年(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每年批出的法援案件中,律師/大律師未達最低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而獲委派案件的資料見下表。他們都屬於獲法援署委派以協助較資深的大律師處理案件的律師/大律師。
 
年份 法援署委派個案總數 法援署委派律師/大律師未達最低年資及辦案經驗要求的個案宗數 百分比
二○一八年 11 907 13 0.11%
二○一九年 11 745 36 0.31%
二○二○年 11 497 16 0.14%
 
  法援署未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應數據以作比較。
 
(五)所有法援申請均由受聘在法援署工作的專業律師負責審核,以評定申請人能否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而獲批法援。法援批出後,法援署可委派私人執業律師/大律師辦理案件。因此,法援申請並不是交由已獲委派的私人執業律師/大律師評估勝訴機會。另一方面,倘若申請個案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法援條例》第9條,就有關申請個案的案情向私人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第9條意見),以協助法援署決定是否批出法援。為使大律師能給予持平中肯的意見及避免利益衝突,若大律師的第9條意見認為法援署應向申請人批出法援,一般來說,有關大律師日後將不會獲委派處理有關案件。因此目前的法援申請審核制度並沒有構成潛在利益衝突。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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