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簡上訴法庭程序而作出的法例修訂下周一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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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為精簡上訴法庭程序及利便處理案件而作出的法例修訂一月十八日(星期一)開始生效。

  具體而言,《202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第2部對《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作出下列修訂──

(a)修訂第34B(4)條,從而擴大使用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即兩名法官的上訴庭)以裁定──

(i)針對由少於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上訴庭)所作的決定而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以及

(ii)針對原訟法庭(原訟庭)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或就批予此類許可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b)修訂第34B(5)條,以訂明在不同類型的法律程序中,當兩名法官的上訴庭無法達成一致決定時,除訴訟其中一方可申請在三名法官的上訴庭席前就案件重新爭辯外,上訴庭亦可主動作出此命令;以及

(c) 修訂第4(2)及5(2)條,以闡明額外法官在原訟庭或上訴庭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無須親身「開庭」。

  為落實使用兩名法官的上訴庭審理許可申請的新安排,司法機構亦已更新《實務指示2.1──在民事案件中於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取得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以減少訴訟方需提交的陳詞綱要數目。經更新的實務指示亦將於一月十八日開始生效。該實務指示可於司法機構網站查閱:
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newpds.jsp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