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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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審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時,會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入息及資產一併考慮。與家人同住的長者如欲獨立申請綜援,其家人須作出沒有向申請人提供經濟支援的聲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四年,每年長者的獨立綜援申請當中,(i)有多少宗在申請人提供上述聲明後獲批准,以及(ii)在申請人未能提供上述聲明的情況下,分別有多少宗(a)獲批准及(b)被拒絕(以表列出);

(二)社署批准第(一)(ii)(a)項所述申請的理據,以及完成審批該等申請平均所需時間為何;

(三)鑑於有申請人表示在遞交申請後第五個月才獲社署回覆申請結果,社署會否就綜援申請的審批時間作出服務承諾;

(四)鑑於政府去年為應對疫情而數度安排非提供緊急和必須公共服務的政府人員在家工作,綜援申請的審批時間有否受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鑑於自二○一七年二月起,與家人分開居住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時,其家人無須再作出上述聲明,政府會否考慮把此安排延伸至與家人同住而獨立申請綜援的長者;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二)及(五)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提供一個安全網,幫助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及家庭應付生活上最基本的需要。綜援申請人均無須為計劃供款,但須通過經濟狀況調查,以確保公共資源用於有真正需要的人士及家庭。

  鑑於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與家人同住的綜援申請人(包括長者申請人)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這項規定是基於同住家庭成員應互相扶持和幫助的原則,在有入息者能夠負責供養沒有經濟能力的家人的時候,綜援受助人應先使用家庭成員的經濟資源應付基本生活所需。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社會福利署(社署)會考慮整個家庭的資源和需要;換言之,同一家庭所有成員的資產、收入和所需開支應一併考慮。

  一般而言,社署職員需要核實獨立申請綜援人士及同住家人的經濟聯繫及實際情況(包括但並非只建基於同住家人向申請人有否提供經濟援助作出聲明)。事實上,遇有特殊個案,例如長者與同住家人關係不和諧,社署會轉介適當的社會工作服務單位提供協助及按個別情況作出審慎考慮,在特殊情況下酌情容許有需要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由於現時的安排行之有效,因此政府無意在綜援制度下作出重大改變。此外,社署沒有備存因申請人家人有否提交聲明而個案獲批或未獲批的數字及申請批核時間的資料。

  與家人分開居住的獨居長者一向可獨立申請綜援。社署自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已經取消獨居長者提交有關聲明的安排。換句話說,獨居長者的家人無須就有否提供經濟援助作出聲明,有關資料由長者申請人提交。

(三)及(四)自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爆發,政府因應疫情的發展實施一系列的疫控措施,其中包括公務員特別工作安排及各項減少社交接觸的安排等。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於二○二○年部分時間曾經調整公眾服務安排,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儘管如此,社署一直實施特別措施,例如讓申請人使用各辦事處門外的表格投遞箱,或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資料,以確保適時處理綜援及公共福利金(包括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的申請及發放有關金額予合資格申請人和現有受助人。辦事處亦繼續按實際需要安排與個別申請人面見,以積極處理其申請。在此期間,社署亦作出特別安排,在二○二○年二月中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受助人,如因疫情而未能及時返港以符合相關計劃的居港規定/領款後的離港寬限,社署署長將會酌情豁免計算有關申請人/受助人的離港日數,以保障申請人/受助人的安全,避免他們急於趕回香港。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長官於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公布公務員新一輪特別工作安排,要求公務員盡量在家工作,但政府亦繼續維持緊急和必須服務。儘管如此,辦事處在這段時間一直維持全面向公眾開放。

  在一般情況下,如綜援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申請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即使在二○二○年辦事處曾減少對外開放期間,社署透過上述特別措施,一如既往依時處理綜援申請。



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