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果斷及無畏無懼地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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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自《香港國安法》於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於同日在香港公布實施,特區政府一直在香港依法和盡責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無畏無懼。」
「《香港國安法》或特區内任何法律,對香港每一個人皆平等適用;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對於某些海外政府官員似乎作出持某種政治理念的人應不受法律制裁的言論,我們感到震驚。」
「香港對其法治引以自豪。不論嫌疑人的政治背景,執法機關都有責任對違法行為採取行動。拘捕行動是根據證據而作出,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條例行事。」
「《基本法》列明,特區政府律政司基於證據、適用法律及其《檢控守則》而作出獨立檢控決定,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被檢控的人士均有在我們獨立的法院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而且只會在控方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被定罪。《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亦訂明,特區法院享有獨立審判權,包括終審權,不受任何干涉。」
「與一些海外評論者的指控剛剛相反,《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刑罰。與此同時,《香港國安法》有特定條文,保障市民在《基本法》及國際有關人權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下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該法律亦體現了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這些特點使《香港國安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類似的國家安全法律看齊,甚或更佳。眾多海外評論者妄語詆毀《香港國安法》,明顯地是採取雙重標準,只會暴露他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的偏見。」
「《香港國安法》旨在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政見上的多元與試圖嚴重破壞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之間存在清晰的界線,任何國家都不會容忍這種歹毒的圖謀。」
「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由二○一九年六月起困擾市民多月的街頭暴力已經大為消減,社會恢復穩定。市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罪犯亦在我們獨立的司法制度下被繩之於法。對香港的繁榮以及本地和外國企業在香港的商業活動而言,穩定的環境均極為重要。」
「特區政府有堅定決心、毅力和能力執行《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我們無懼任何海外政府的制裁威脅;亦會毫不猶豫譴責粗暴干預香港事務的外國或境外勢力。」
完
2021年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3分
香港時間19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