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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612人道支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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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二○一九年六月,有人成立612人道支援基金(612基金),在網上眾籌資金,以便向反修例運動的傷者及被捕者提供金錢等支援。截至去年五月底,612基金的總收入逾1億4,000萬元。612基金的信託人於數月前表示,將撥款1,500萬元,用以資助某些已獲批法律援助(法援)的被告,額外聘用第二位大律師為其法律代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監察612基金是否合法地運作,包括有否接受境外資助,以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活動;
 
(二)鑑於612基金所進行的網上籌款活動不受任何規管,政府會否立法規管該類籌款活動;及
 
(三)鑑於法援旨在確保具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當局會否取消向已獲612基金資助聘用法律代表的被告提供法援,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答覆:
 
主席:
 
  二○一九年六月開始十多個月,香港出現大量暴力及違法行為,暴徒大肆堵路、肆無忌憚破壞商店及公共設施、投擲大量汽油彈,更有暴徒將持不同意見的市民綁起,非法禁錮及毆打。暴徒的惡行,造成多人包括警務人員受傷,更有一名市民被暴徒以磚頭擲中致死,以及一名市民被暴徒縱火焚燒致嚴重受傷,我對這些暴行予以嚴厲的譴責。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我綜合回覆如下:
 
(一)有不同組織,以不同名目,在網上眾籌,有些組織已被警方揭發涉及刑事罪行。警方已把這些涉案人士拘捕,並凍結相關資產,作進一步調查。市民應有所警惕,以免被騙徒利用眾籌而受欺騙。
 
  任何籌款得來的金錢,其運用必須合法。執法部門會按實際情況,監察及留意這些資金運作,如有違法,必依法處理。違法的行為可包括以下罪行:(i)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洗黑錢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4年;(ii)違反《盜竊罪條例》的欺詐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4年;(iii)違反《香港國安法》,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訂下的罪行,包括違反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刑罰可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
 
  特區政府不會評論個別自稱基金的運作情況。市民在參與這些自稱基金的籌款活動時,應先清楚了解其背景及聲稱目的,以免受蒙騙或損失。
 
(二)有關規管網上籌款活動的問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於二○二○年六月和十月,就類似問題已作回答及指出,網上籌款活動按其不同目的及性質可受相關法例規管,例如,若網上籌款活動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及貸款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活動,可受到相關法例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等的規管。視乎網上籌款活動的目的,這些適用於籌款活動的相關法例,亦可能規範在網上平台籌集資金供在香港使用的活動。政府亦留意到其他地區就籌款活動及平台的規管雖然各有不同,但有關法規一般建基於籌款活動的性質及籌集所得資金的用途,而非資金籌集的方式。政府會繼續留意及參考其他地方就規管網上籌款活動的最新發展。
 
(三)《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執行部門是法援署。任何人申請法援,一般須要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如通過審查,法援署可根據既定準則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私人執業律師代為行事。
 
  法援署在委派私人執業律師處理法援個案時,會考慮受助人的利益,並按案件的類別和複雜程度,決定個別案件是否需要委派多一位法律代表,通常是第二位大律師,以協助已獲委派的律師及大律師處理個案。如受助人向法援署提出要委派多一位法律代表,法援署會根據個案的複雜程度考慮有關建議。由法援署委派的法律代表(包括第二位大律師)的律師費用會由法援署支付。在刑事案件中獲法援署委派第二位大律師的案件屬少數。
 
  法援署表示,除上述情況外,個別受助人或獲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師,在得到受助人的同意下,或會建議多一位並非由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師參與協助辦理案件。這些大律師是一些年資或經驗較淺,未符合獲委派法援案件資格的大律師。他們是以義務性質或只收取車馬費參與協助辦理案件,從而累積辦案經驗。以這種方式培養年輕大律師的做法行之已久,資深的大律師亦常有資助有關的車馬費。法援署指出,援助的個案不會出現雙重資助的情況。法援署表示會一如過往監察及考慮每一個案的發展和情況,在平衡受助人利益和善用公帑的情況下,決定是否有需要繼續為受助人提供法援。
    
  多謝主席。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