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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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已辭任立法會議員一職的許智峯先生早前被控干犯九項刑事罪行,並獲法庭批准保釋候審。去年十一月初,許以公務外訪為由向法庭申請發還護照並獲批准。十二月三日,許在丹麥宣布流亡。十二月八日,有丹麥政客公開承認,他為協助許流亡而向他發出虛假的公務外訪邀請函,而外訪行程表亦是他在數名丹麥政客協助下虛構出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該條文訂明: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起訴這些丹麥政客;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否,理由為何;如理由包括該條文不具域外效力,政府會否考慮為此修訂該條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後,現回覆如下:
 
  許智峯是公然棄保潛逃的逃犯,在香港涉嫌干犯不同的罪行而被檢控,包括刑事損壞、不誠實取用電腦、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等九項罪行。犯法的人向法庭「講大話」作假理由,藉此潛逃,屬「罪加一等」。犯法之後,逃避法庭審訊,「走佬」棄保潛逃,用藉口包括自欺欺人的所謂「流亡」為自己卸責,是羞恥、虛偽的懦夫行為。
 
  政府強烈譴責任何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被通緝以作檢控的人潛離香港均屬逃犯,特區政府會追究所有逃犯的刑事責任,令他們面對法律制裁。警方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循不同途徑追查逃犯的下落,將其緝拿歸案。
 
  問題提及的個案仍在調查中,我們不適宜討論個案細節。任何人(包括外國政客)如果涉嫌組織、策劃或協助潛逃的罪行,警方會積極調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追究其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訂明,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條訂明串謀罪。相關案例解釋該控罪可涵蓋的情況包括如某人在海外達成某串謀協議,而該協議作出的行為涉及干犯可在香港審訊的實質罪行,該人如之後在港可因涉嫌干犯串謀罪在香港被檢控。
 
  每宗個案中可檢控的罪行,須視乎該個案的實質證據和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一如所有刑事案件,律政司會根據警方調查後所提供的資料,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以及考慮適用的控罪。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