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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政府人員的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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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據悉,近年有不少世界各地的政府響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倡議實行政府績效管理,以提升管治效能。此外,國家主席於去年十月十四日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四十周年慶祝大會上發言時表示「要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確導向……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個決策局內負責制訂政策的政務職系人員數目,並按其所屬職級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為評估第(一)項所述人員的表現制訂關鍵績效指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常任秘書長為決策局內最高級的公務員,而他們在政策制訂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並有責任帶領局內人員妥善執行政策以達到預期效果,現時有何機制處理表現欠佳的常任秘書長;及
 
(四)會否考慮仿效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把全體公務員的薪酬與其表現掛鈎,把政治委任官員和參與制訂政策的公務員的薪酬與其所屬決策局/政府部門的施政績效掛鈎,使他們共同對政策制訂及執行的績效問責,從而體現「港人治港」的施政方針?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回應如下:
 
(一)政策的制訂過程牽涉政策局及相關部門根據社會需要、持份者訴求、現行政策的執行經驗等因素作多方面、不同層次的研究、分析及公眾/持份者的諮詢工作,因此,就負責制訂政策的人員而言,除政策局內的政務主任外,任職執行部門的政務主任及部門職系同事亦會參與制訂政策。

  政務職系包括以下七個職級。每個職級的政務主任無論在政策局或在執行部門服務,均有參與制訂政策工作。該職系在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實際人數如下:
 
職級 實際人數
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D8) 16
首長級甲級政務官(D6) 19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D4) 23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D3) 64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D2) 200
高級政務主任 165
政務主任 206
總數 693
 
(二)及(三)有別於私營機構,衡量公職人員工作的表現及成效,不能單靠量化目標。尤其在制訂政策及執行策略的過程中,不但需要多個政策局及部門作為一整個團隊相互配合,負責的人員亦需要進行大量的分析、判斷、公眾及持份者溝通、資源調配及管理等工作。在這些工作上的表現和要求的能力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目標表達。此外,部分公共行政的工作,例如確保程序公義及公眾利益等,實難以量化或以成本效益量度。就政府向市民直接提供的服務而言,各政府部門有適當地設定服務承諾和指標,並定期公布實際表現,以確保服務質素。
 
  至於個別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政府現時行使公平、準確和適時的工作表現評核機制,按持續周期作工作表現管理。周期開始時,評核人會與受評人共同制訂工作目標和釐清評核標準;在整個評核期內,評核人會定期監察受評人的工作進度及主要關注事項,並持續向受評人提供意見以處理受關注的事項。
 
  如受評人(包括常任秘書長在內的所有政務主任)工作表現有轉差跡象或未達標準,部門/職系首長(如受評人是常任秘書長,即其直屬政治委任官員)須確保該員工盡快獲得適當輔導、指導和協助,並密切監察其工作表現。當受評人的工作表現轉差,管方會從速採取管理行動,包括向該員工當面或書面提出忠告,無須等待至填寫每年度的評核報告時才提出。如受評人在評核期內表現欠佳,該員工可被暫停或延期發放增薪。如受評人工作表現持續欠佳,也可考慮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其退休。
 
(四)就公務員而言,特區政府一向重視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個別公務員必須在評核期內工作表現(包括品行、態度及效率)令人滿意才可獲增薪,亦有規定表現欠佳時可被暫停或延期發放增薪。至於整體公務員薪酬調整方面,特區政府在釐定調整幅度時會宏觀考慮包括香港經濟狀況和政府的財政狀況等相關因素。每個國家及地區均會基於其特定需要而採用不同的公務員薪酬管理方法,故此不適宜將個別國家或地區的薪酬安排直接套用於香港。
 
  就政治委任官員而言,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回覆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委任官員的薪津安排經立法會討論並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就本屆(即第五屆)特區政府而言,安排乃按「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於二○一六年的建議(見註)並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七年通過所施行。
 
  雖然現有的薪津安排及現金薪酬調整機制並非以個人表現考慮,但在現有機制下,《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清晰訂明,行政長官對違反其職責或《守則》內條文的政治委任官員,可決定合適的懲處,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或免職。如個案涉及主要官員,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把有關官員停職或免職。更重要的是,政治委任官員,尤其是司長、局長和副局長,須向公眾及立法會解釋政策,換言之,他們的工作受公眾及立法會監督。
 
  上述的「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就政治委任制度官員的薪津安排進行定期檢討,例如每五年,通常為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期開始前的一年進行檢討」。「獨立委員會」會就將於二○二二年七月開始運作的第六屆特區政府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的薪津安排進行檢討,並向政府提供意見。
 
  政府會持續總結政治委任制度的運作經驗,按需要在適當時候進一步優化制度。
 
註:「獨立委員會」於二○一六年完成檢討政治委任官員職位的薪酬待遇,建議現金薪酬每年跟隨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作出調整,而其他薪津待遇維持不變。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