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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公務人員作出宣誓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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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第三十五條訂明,曾經作出上述宣誓或聲明的公務人員,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然而,現行法例中對「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的釋義並不一致。例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訂明,「公務員、公務人員」與「公職人員」的涵義相同,均指任何在政府擔任受薪職位的人,而在《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公職人員」則除了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的人外,還包括指明公共機構的僱員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統一各項法例中「公職人員」和「公務人員」的釋義;

(二)鑑於政府早前表示,正研究哪些類別的人員所出任的職位屬《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所指的「公職」,該研究是否已完成;如是,結果為何,以及有關人員作出宣誓或聲明的限期;及

(三)有否研究,現行法例能否配合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中對公務人員的規定;如有研究而結果為能夠,詳情為何;如結果為否,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法例?
 
答覆:

主席:

  就郭偉强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現行香港法例有各自立法目的、適用性和規管對象,因此就是否適宜統一各項法例中相關名詞的釋義,需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政府現正積極研究有關課題,並會適時公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規定的具體方案。
 
2021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