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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忽略申報物業被判監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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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坪石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土地及物業,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三百一十萬元)。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幅位於大埔的土地,並獲地政總署於二○一八年批出建屋牌照及於二○二○年發出完工證,該土地及物業的價值為一千六百萬元,因此並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該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於今日(一月四日)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即時判處被告監禁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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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