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接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提出的回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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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據各入境政策/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遞交申請和領取有關標籤當日,申請人均須身在香港。
因應疫情,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獲准在港逗留期限即將在四星期內屆滿,或已屆滿不超過十二個月的人士(外籍家庭傭工及輸入勞工除外),如未能適時回港提出延期申請,可按其入境政策/計劃向入境處遞交已填妥的相關申請表格,並附上延期逗留所需的證明文件。他們亦需提供信函說明未能適時回港辦理延期逗留手續的原因。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標籤,讓他們在該標籤列明的有效期內回港。有關安排的詳情,可瀏覽入境處網頁: www.immd.gov.hk。
有關抵港人士最新檢疫安排,可參閱相關網頁:www.coronavirus.gov.hk/chi 。
完
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20分
香港時間2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