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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聖誕節期間加強巡查及參與跨部門聯合行動並就防疫規例嚴厲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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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繼續於聖誕節期間加強就防疫規例嚴厲執法。食環署昨日(十二月二十七日)除在各區加強巡查外,亦與警方在灣仔、東區、油尖、屯門、元朗及西貢採取聯合行動。政府提醒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負責人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規定及指示,而市民在光顧餐飲處所時亦須遵守各項防疫規例及限制,包括群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定。

  昨日的聯合行動共巡查了263間餐飲處所及七間其他處所,另外食環署亦巡查了650間餐飲處所。食環署共向四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規定(關於在下午六時後提供堂食、桌子之間的距離或分隔、佩戴口罩、多於二人同坐一桌或妥善展示「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海報)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食環署在兩間餐飲處所共向九名違反有關群組聚集規定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就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向一名涉嫌無牌經營食物業人士展開檢控程序。在聯合行動中,警方也有採取執法行動。

  在過去四天(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食環署(包括與其他部門聯合行動)共巡查3029間餐飲處所及32間其他處所,並向24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規定的人士(23名為餐飲業務負責人,其中兩人涉及下午六時後提供堂食;另外一名為表列處所管理人)展開檢控程序。此外,食環署共向九名違反有關群組聚集規定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向八名涉嫌違反其他法例的人士(七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及一人無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展開檢控程序,包括拘捕當中兩名食物業負責人。另有一間在社交媒體宣傳舉行公眾娛樂場所活動的處所在有關期間並沒有運作。

  食環署發言人說:「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規例》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發出最新指示已延長至二○二一年一月六日。餐飲業務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從並符合一系列規定及限制,當中包括每日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限制在餐飲處所舉行的宴會活動人數至20人;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百分之五十;禁止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在餐飲處所內除於餐桌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桌子與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處所須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及提供消毒潔手液等。此外,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在處所入口或當眼的位置展示載有「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海報。相關表列處所負責人須嚴格遵從關閉處所(包括公眾娛樂場所)的指示。」

  若餐飲業務或表列處所負責人違反《規例》,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顧客在餐飲處所內違反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的規定,可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而被定額罰款5,000元。此外,在餐飲處所內,顧客在非餐桌範圍飲食或於非飲食時而沒有佩戴口罩,可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被定額罰款5,000元。

  發言人說:「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1)條,除非獲批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如食物製造廠或食肆等食物業。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5級(50,000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加罰款900元。」

  發言人續說:「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4(1)條,如無獲批牌照,任何人不得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第4級(25,000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加罰款2,000元。」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在新年期間仍會繼續加強執法和宣傳,並會加派人手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對違例者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確保有關規定得以遵從,並呼籲各餐飲業務和表列處所負責人及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發言人提醒餐飲業務和表列處所負責人及市民須自律及合作,同心抗疫;並呼籲有關負責人齊心協力及持之以恆地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的相關規例,以保障員工、顧客及市民大眾的安全,市民亦須遵守餐飲處所內有關群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定及指示。
 
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