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
***********
  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須於十二月三十日或之前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表示:「經衞生防護中心追蹤,發現近日部分地方短期內出現多宗未有關聯確診個案,而曾身處有關地方的個別公眾人士可能有較高風險受到感染。政府在第599J章下作出強制檢測公告,強制曾在指定期間身處指明地方的人士立即接受檢測。」

  詳情如下:

  任何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曾身處觀塘牛頭角道297號觀塘花園大廈玉蓮臺2座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一)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二)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

(三)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四)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五)於醫管局任何醫療設施(包括普通科門診診所或急症室),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或

(六)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上述指明地方的樣本瓶,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

  使用上述第(一)至(五)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到診證明書、出院證明書或檢測報告,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使用上述第(六)項檢測途徑的受檢人士,須在執法人員要求下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和居住地址),供相關人員向衞生防護中心查核。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衞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盡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受檢人士若在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已進行上述的測試,均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食物及衞生局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對個別群組作出強制檢測公告。」
 
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