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逃繳薪俸稅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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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十二月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判入獄十二個星期。

  被告現年三十五歲,是一間通訊服務公司(該僱主)的高級營業銷售代表。他承認十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七/○八至二○一○/一一課稅年度的「申請暫緩繳納暫繳稅」表格(申請表格)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申請表格內就有關期間所列的入息款額,及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有關暫緩二○○七/○八至二○一○/一一課稅年度暫繳稅的每份申請表格內,陳述他因將離職而減少入息,所以申請暫緩繳納有關課稅年度的暫繳薪俸稅。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於二○○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仍受僱於該僱主,他在申請表格內填報的入息款額較他從該僱主已收取的入息為少。被告在四個課稅年度的相應期間少報已收取的入息總額達687,816元,少徵收的暫繳薪俸稅合共146,223元。

  此外,被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56,000元至78,200元,並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52,200元至148,680元。被告聲稱他曾經捐款予兩間機構,但未能提供足夠詳情或任何證據以證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其後發現被告在二○一五/一六課稅年度作出一筆金額為102元的可扣除慈善捐款。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虛報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總額達961,598元,逃繳薪俸稅稅款合共148,419元。

  《稅務條例》訂明納稅人可向稅務局局長以所指明的理由申請暫緩繳納暫繳稅,但納稅人必須就有關申請提供正確的資料。《稅務條例》亦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