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招聘及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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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已於十一月底開展新一輪各級法院級別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職位空缺的截止申請日期為十二月二十八日。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職位空缺將於二○二一年年中接受申請。
  
  就一些傳媒關注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招聘程序,司法機構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出此份資料旨在說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既定程序。

《基本法》就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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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相關法例的規定及司法機構的既定程序,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這是個行之有效及嚴格依法處理的機制。

  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專業資格,在相關法例亦有所訂明。

推薦委員會作出商議前就招聘/遴選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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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推薦委員會就司法任命作出推薦以取得行政長官批准的工作,司法機構定期進行公開招聘以填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和常任裁判官的空缺。每次進行公開招聘,司法機構均會在其網頁及報章刊登招聘廣告。
   
  司法機構會將所有的申請提交予一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並由法官及司法人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考慮。遴選委員會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例的有關要求,詳細考慮每名應徵者的專業資格和經驗。推薦委員會的委員會被邀請以觀察員的身分出席遴選委員會的遴選面試和會議。遴選委員會就所有應徵者是否合適獲任命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評估和建議,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另外,上訴法院法官(即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各法院領導及其他有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司法職位,只會考慮由具備相關司法經驗的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諮詢相關法院領導後,會從司法機構內部建議合適的人選以填補該等司法職位的空缺。這些獲提名的人選其後亦會呈交推薦委員會考慮。
   
推薦委員會就獲遴選/提名人選的商議及推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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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委員會在考慮過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和建議(或上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提名)後,會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推薦司法任命的程序。
   
    
  推薦委員會在商議擬議司法任命時,會考慮有關人選的詳細資料,包括其專業資格和經驗、司法經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領導就有關人選的工作表現和是否適合指定任命的評估,以及遴選委員會的評估及建議(如適用)。《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推薦委員會亦是考慮有關人選這兩方面的才能。
 
防止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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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委員會按照《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相關規定和一般香港法律,有既定機制防止和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簡而言之,任何委員如表示願意接受一項有關擬議的委任,或披露與被推薦或提名的人選有任何緊密關係,便不得參與委員會所作的任何商議。
   
  《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法例的條文綜述於附件。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