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對曾逗留英國的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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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以加強對曾逗留英國的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政府發言人表示:「全球疫情近日越趨嚴峻,英國和部分歐洲國家出現傳播力較強的新變種病毒,我們必須嚴陣以待,外防輸入。」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指引,病毒潛伏期可長達14天。雖然目前並沒有證據顯示新變種病毒的潛伏期會較長,然而因應專家的意見,有極小部分受病毒感染人士的潛伏期可能超過14天檢疫期,政府為了防患未然修訂法例,容許彈性按防疫需要延長從個別地區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最多28天),以及延長相關規例下抵港人士於抵港前在其他地區逗留而訂定檢疫及登機要求的期限(下稱「有關期間」)(最多28天),以確保即使在非常罕有情況下有個案的病毒潛伏期超過14天,也不會成為漏網之魚。」
 
     新修訂的規例將提供法律框架,讓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在考慮疾病在個別地區的蔓延程度和模式,以及相關抵港人士對香港構成的公共衞生危險後,指明從個別地區抵港的不同類別人士的強制檢疫期,最多為28天。新修訂的規例同時讓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在考慮上述相關因素後,就個別地區抵港的不同類別人士指明相關的有關期間,最多為28天。
 
     針對近日英國出現傳播力較強的新變種病毒,在參考專家意見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已引用新修訂的規例作出相關指明,由今天(十二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起生效。在相關指明下,所有於登機當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英國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將不會獲准登機前來香港;而在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英國逗留的抵港人士(不論經機場或陸路口岸抵港),則需要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
 
    至於在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到達香港的人士,如曾在英國停留並須在港接受強制檢疫(包括根據第599E章或第599C章發出的檢疫令),須繼續根據政府在第599J章下作出的強制檢測公告,在到港後第19天或第20天到社區檢測中心或在指定檢疫酒店接受檢測,並須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該人的居住地點、私人處所或在檢疫令上指明的檢疫地點。
 
     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包括全球及本地疫情的發展和出入境人數的變化,有需要時會加強對從其他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的強制檢疫要求。」



2020年12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0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