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外地到港人士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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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日期後到港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以及早識別輸入個案。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表示:「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指引,病毒潛伏期可長達14天,因此現時從外地到港人士須於指定地點接受強制檢疫14天。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除了到埗後須接受檢測外,在檢疫期的第12天亦須進行檢測。過往亦有個案透過檢疫第12天進行的檢測確診。」
 
  「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的目標,政府在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六歲或以上,在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到達香港,則他/她應會在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14天檢疫,並須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或二十一日進行檢測。
 
  受檢人士必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受檢人士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出示檢疫令,以登記進行檢測。受檢人士亦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供其查核。
 
  「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在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前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政府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另外,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食物及衞生局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對個別群組作出強制檢測公告。」



2020年1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