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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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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小組委員會建議,應修訂香港法律,准許律師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亦邀請公眾,對專業行為守則及附屬法例應訂立的適當保障措施發表意見。

  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在記者會表示,作出建議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及推廣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並讓香港可在公平環境下,與其他容許某種形式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熱門仲裁地競爭。

  諮詢文件中,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指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律師在案件成功時收取財務利益。該收費架構包括幾種協議,即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張清明稱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一種是「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方獲支付其一般費用,另加一筆額外收費。另一種是「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就這兩種安排而言,成功收費指當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時才向律師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至於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如當事人的案件敗訴,律師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獲得勝訴,根據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的收費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例如按所獲判給或討回的款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一種「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一般按折扣收費率收取),並在當事人獲得勝訴時另再收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目前,在香港就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不合法。不過,主要仲裁地均准許某種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而當事人對此等安排的需求也很大並持續增加。

  張清明表示,小組委員會已檢視現時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認為需要進行改革。諮詢文件載有小組委員會的改革建議,包括修訂相關法律和規管架構的提議。

  她說小組委員會研究了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和經驗,包括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澳大利亞、中國內地及美國。小組委員會還參考了法改會先前在二○○三年至二○○七年間就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引入按條件收費的研究,以及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間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研究。

  小組委員會除了建議應撤銷對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禁止規定外,也就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的個別機制應如何運作,作出建議。

  舉例來說,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為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為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與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的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

  小組委員會亦邀請公眾就多個方面提交意見書,例如應否對人身傷害申索作出與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處理,以及如引入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話,是否有額外類別的申索應採取與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不同的方式處理。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所有意見請於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或之前以郵遞(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達法改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人士可於法改會網站(www.hkreform.gov.hk)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亦可到上述地址向法改會秘書處索取諮詢文件的文本。
 
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52分
即日新聞  

圖片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左二)、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博士(右二)、法改會秘書長尹平笑(左一)和小組委員會秘書馮淑芬(右一)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出席記者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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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