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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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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於本年九月指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申請人就審核中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限期。據報,大部分該等申請尚未夾附全部所需文件/資料,因此有關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當中包括歷史悠久的大型骨灰安置所)有可能因未能在此限期前提交所需文件/資料而須結業,屆時大量骨灰將需要被移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發牌委員會共接獲多少宗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以及當中至今分別有多少宗(i)獲批准、(ii)遭拒絕、(iii)被撤回及(iv)審核中;

(二)有否估計,有多少間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最終須結業,以及該等處所內分別有多少個(i)未售出、(ii)已售出但尚未存放骨灰及(iii)已存放骨灰的龕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第(二)項所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一旦結業,政府如何(i)確保其內存放的骨灰獲妥善安置,以保障龕位購買人的消費者權益,以及(ii)向該等購買人提供支援,以確保他們不會求助無門;及

(四)有否制訂應變計劃,處理第(二)項所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結業後出現大量骨灰需另覓地方暫時存放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條例》)經過社會廣泛討論在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規管制度的目的是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各項法例和政府規定、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促使私營骨灰安置所採取可持續發展的營辦模式。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於二○一七年九月成立後,一直致力落實有關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工作。各類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涉及多個範疇(包括規劃、土地、樓宇安全、消防安全、機電安全、處所使用權、環境保護、建議圖則、管理方案等)。每項指明文書申請的進度須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尤其是私營骨灰安置所本身是否已符合《條例》的規定和發牌委員會的指明要求,以及申請人是否已提交所須文件證明已符合該些規定和要求。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在《條例》生效後,發牌委員會共收到162項暫免法律責任書的申請,有關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亦同時申請其他指明文書。截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發牌委員會已原則上同意九項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其中一項亦同時獲批出原則上同意豁免書申請)。發牌委員會亦批出了六個牌照及兩項原則上同意牌照申請,以及拒絕了29項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上述批准/原則上同意涉及17間骨灰安置所(當中牽涉已出售龕位數目超過17萬個,粗略佔全港已出售私營龕位總數超過三成)。另外,15項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由申請人撤回。扣除上述個案,發牌委員會正在審核共101項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

(二)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涉及骨灰安置所獲合資格專業人士證明樓宇安全、消防安全和機電安全等的要求。發牌委員會已把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為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限期並通知有關申請人,藉以催促申請人盡快提交文件/資料,進一步加快處理申請。

  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限期仍未屆滿,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骨灰所辦)和有關部門亦正進行審核工作。在審核工作完成後,發牌委員會會盡快就申請作出定奪。現時預測該等申請的結果,實屬言之尚早。

(三)及(四)《條例》對私營骨灰安置所處置骨灰的安排有詳細規定。無論私營骨灰安置所因何種原因而結業,營辦人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合法處置骨灰。就結束營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骨灰所辦會向營辦人解釋《條例》內就骨灰處置的規定,並監察營辦人的骨灰處置工作是否符合《條例》的規定,以期將骨灰妥善交還給合資格領回骨灰的人士。就其他處理先人骨灰方式的資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亦有向營辦人提供有關單張以派發予取回骨灰的人士。

  政府亦已透過宣傳及教育提醒市民作為消費者的權利。在向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龕位時,市民要了解各樣的細節,例如龕位使用的權責、私營骨灰安置所如結業及清盤將如何處置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例如退款或賠償)等。

  除了私營龕位之外,市民亦可考慮將先人骨灰安放在食環署轄下的公營龕位內或由食環署為市民所提供的骨灰處理服務(包括在公眾龕位加放骨灰,以及在紀念花園或海上撒放骨灰等)。與此同時,政府亦會繼續增加骨灰暫存設施服務,這些設施可讓市民短暫存放先人骨灰。食環署近日亦公布全年接受屯門曾咀靈灰安置所的公眾骨灰龕位申請。市民可在「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專題網站(www.rpc.gov.hk)及食環署網站,查閱以其他方式處理先人骨灰的資訊。
 
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