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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下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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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指明刊憲,繼續賦權註冊醫生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其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接受檢測。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根據專家建議,對有症狀的病人進行強制檢測,可有效抑制病毒傳播,達致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鑑於近日疫情正處於高峰期,政府認為有需要繼續透過醫生協助,盡早識別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如註冊醫生於專業診治過程中,按臨牀判斷懷疑某人已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該醫生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收到書面指示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兩天內(即「檢測限期」)完成檢測。
   
  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

  (1)使用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所提供的樣本瓶,採集深喉唾液樣本,並在檢測限期內交還樣本瓶到衞生署轄下13間診所或醫院管理局轄下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的政府特定收集點(樣本收集點及收集時間見www.chp.gov.hk/files/pdf/list_of_collection_points_tc.pdfwww.coronavirus.gov.hk/pdf/HA_clinics_submission_time_bilingual.pdf)。發出書面指示並已通報衞生署的註冊醫生會獲通知檢測結果;或

  (2)於檢測限期內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並於檢測限期後四天內透過電郵、傳真或紙本的方式向發出書面指示的註冊醫生或其醫務所人員提交檢測結果。

  舉例而言,如受檢人士於星期一收到書面指示,受檢人士應於檢測限期內、即星期三或之前按上述途徑接受檢測。若有樣本呈現初步陽性,會交由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覆檢以確認結果,確診個案會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跟進並公布。

  發言人表示:「受檢人士屬懷疑染病者,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為減低傳播風險,受檢人士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盡快求醫及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可能出現的感染。」

  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不遵從強制檢測令亦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