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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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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依時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五萬四千元。
 
  一名鐵匠於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而引致身體多處受傷,其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他。
 
  《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支付按期付款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