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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款約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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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上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四千九百二十元。
 
  有關處所位於置富道一幢二十八層高及樓齡四十二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十一月二十六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有關窗戶檢驗及一般修葺費用的資料,請參閱www.bd.gov.hk/doc/en/safety-and-inspection/mwis/property-owners-and-owners-corporation/MBISMWIS_CostReference.pdf。強制驗窗計劃簡易指南亦可於屋宇署網頁下載(www.bd.gov.hk/doc/tc/resources/pamphlets-and-videos/LGMWIS_c.pdf)。
 
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