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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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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十分感謝剛才十一位議員對建議任命的支持及提出很多務實和寳貴的意見。就剛才議員的關注,我想扼要就幾點作出回應。
 
(一)司法獨立
 
  大家知道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而司法獨立是維持法治的重要基石。自回歸以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在國際上備受推崇,剛才很多議員也有提到這點。這些元素一直受《基本法》保障。特區政府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承擔和重視是無容置疑及有目共睹的。
 
  公平審訊和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必要元素,而司法機構的角色舉足輕重,根據《基本法》履行其重要的憲制職能。一直以來,法官均遵照司法獨立的原則,依法判案。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在就職時都必須作出司法誓言,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區服務。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不論國籍──我強調不論國籍,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均會獨立並嚴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權。
 
(二)投訴法官行為
 
  當然,獨立的司法權不等於當事人無法對法官裁決提出申訴;在刑事案件方面,被告人或控方都可以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而就個別法官的公正性和行為,公眾也可向司法機構作出投訴。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說過,法院及法官誠然可以被批評,但批評必須有理有據、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最終危及香港的法治。
 
  讓我代表特區政府重申,法治和司法獨立須由全港市民共同維護,任何人即使對法庭裁決有不同意見,亦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向法官及司法人員或法庭施壓,甚或作出人身攻擊,以免影響法院按法律理據、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任何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違法行為都是不可接受,亦不會被縱容。
 
  近日有些人士認為應成立獨立監察司法人員委員會,或引入司法機構以外人士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司法機構認為現行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投訴的機制,是維護司法獨立這個原則的重要一環。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確立的框架,對法官行為不檢的指控進行審議的審議庭,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由法官組成。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審議機制應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即審議應由法官進行,亦僅限由法官進行,故有關投訴須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不受外來的影響或干預。
 
  為加強處理法官行為投訴的認受性及透明度,司法機構已推行多項措施,包括在其《年報》中定期公布關於投訴的統計數據,以及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投訴數目及有關細節;由今年七月開始,如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投訴,司法機構會於網頁公布投訴的要點、調查結果及理據;在司法公開的原則下,現時除了少數極為例外的情況,所有法院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案書、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均可在司法機構網頁查閱;從今年十月起,司法機構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決製備撮要,並將有關資料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以增加公眾對法庭判決的理由的了解。
 
(三)量刑
 
  至於就法庭進行量刑工作的關注,我在此作扼要回應。司法機構曾解釋,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應由法院獨立行使。法院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因應案情和犯人的情況,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事實上,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各有不同。法庭在判處刑罰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某類罪行是否猖獗,以及其猖獗程度是否備受社會關注。法庭的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公眾都可以討論。如訴訟各方認為判刑過輕或過重,均可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罰。
 
(四)有關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
 
  就有意見認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應考慮推薦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的法官,《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現時,終審法院共有十三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其中九位來自英國,三位來自澳洲,以及一位來自加拿大。所有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都具備豐富的司法經驗、享有崇高的專業地位和聲譽,以及為在其所屬司法管轄區司法工作方面有良好往績的法官或退休法官,包括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
 
  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均為與香港的法律體制最近似的普通法適用地區。至於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如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在法律制度上,與香港的差距相對較大。儘管如此,如有具備適當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的人選,來自上述所有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亦會獲考慮。
 
  主席,香港的司法制度備受國際認同,我不想再重複這個重點,但是《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司法機關的架構、以及法官的質素,是構成了香港備受認同的主因。《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特區的法官是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考慮的因素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香港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別的法官任期完結後不可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這個不設「旋轉門」的安排一直行之有效,能免卻公眾對任何潛在利益衝突的疑慮,加強法官的獨立性。另外,海外的法學研究和討論不時引用香港的案例,反映了我們的司法制度受到國際所肯定和信任。而現時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名單上的十三位傑出海外法官加入終審法院亦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他們對香港亦有一定的貢獻。政府會繼續致力維護法治及保障司法獨立。
 
  主席,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參與終審法院審判時,亦見證了我們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如何施行公義,是《基本法》下的一項創舉。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包括英國而言,這個新穎的制度亦讓這些地區的法官能夠超越地域限制,發揮影響,為普通法發展作出貢獻。
 
(五)與時並進
 
  剛才大家辯論期間,亦有議員提到關於所謂司法改革的問題,我想回應幾句。多年來,司法機構一直推出了很多項措施,與時並進,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法庭運作的透明度。過去十年左右,通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民事訴訟程序已得以精簡和改善,對家事訴訟程序的檢討亦將會持續進行。為了利便上訴法庭處理案件,司法機構對《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引入修訂,包括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修訂後,更多案件可以由兩位,而不是三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聆訊,因而整體上可以更靈活地調配司法人手處理法庭案件,使司法資源得到最妥善的運用。相關的修例已經在二○二○年十月獲得立法會通過,待立法會完成審閱相關生效日期的公告後,修訂會在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為了增加透明度,法庭一直實施一系列關乎司法公開的措施,例如將法庭的判案書以及經選定的重要或具爭議的案件的司法判決撮要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自從二○二○年七月起,凡是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對法官行為的投訴,其內容摘要,包括調查結果和理據,會載於司法機構的網站。正如我剛才所說,司法機構一向與時並進,一直致力於更廣泛地有效應用科技,為此所採取的多項措施,包括以電子形式存檔文件、通過電子媒介便利案件的管理,以及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會繼續採取適當措施提高法院運作的成效、效率和透明度。
 
(六)保釋安排
 
  主席,我也想談一兩句關於剛才有議員提到的保釋安排。就這個問題,一般來說,現時的法律規定只在裁判官覺得有實際理由相信被告人會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歸押,即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才可以拒絕保釋。在決定是否准予保釋時,裁判官須按法例的要求,考慮有關的因素。作出保釋決定時,裁判官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控辯雙方呈堂的所有資料。如果控方或被告人不滿意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
 
  主席,最後我想一再多謝議員的支持。賀知義勳爵──大家剛才也說──是成就不凡的法官,具有豐富經驗以及在司法界地位崇高,其任命會令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團隊更鼎盛。行政長官接納推薦委員會的這項建議任命,委任賀知義勳爵將有助終審法院繼續在維護法治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彰顯公義。
 
  主席,我一再謹請各位議員同意這項任命,感謝你們的支持。多謝。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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