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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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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2020年條例草案》)。此《2020年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以禁止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
 
  政府早前提出的《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2018年草案》)於今年六月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後,成為《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並於六月十九日刊憲生效,加強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就免受歧視和騷擾提供的保障。這是因應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進行的歧視條例檢討,推展八項適合優先處理的建議而進行的立法工作。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當中一項重點,是修訂了《性別歧視條例》,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在指定範疇(例如僱傭關係,或提供貨品、服務的過程等)所提供的保障。這些修訂能配合政府推廣及支持母乳餵哺的政策,並有助創造更有利的環境,讓餵哺母乳的女性繼續全面和平等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包括在授乳期間持續就業或重投職場。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2018年草案》時,多位議員提出政府應進一步擴闊《性別歧視條例》保障範圍,處理女性可能因餵哺母乳而受到騷擾的問題。我們當時曾向委員會解釋,雖然平機會的歧視條例檢討並沒有涵蓋此議題,但我們認為意見可取,但是,關於騷擾餵哺母乳的修訂超出《2018年草案》的涵蓋範圍,按《立法會議事規則》不可透過修正案提出。因此,委員會促請政府在推進《2018年草案》的同時盡快提出另一條法案以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經研究法律條文及立法程序上的技術要求後,我們同意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另行從速制定另一條法案,進一步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將騷擾餵哺母乳的女性定為違法作為。
 
  我們於《2018年草案》仍在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階段,向法案委員會說明,新的法案(即今日進行一、二讀的《2020年條例草案》)會參考《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中有關「性騷擾」、「針對殘疾人士的騷擾」及「基於種族的騷擾」的條文,就「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作出明文界定,並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現有框架,在目前適用於性騷擾的指定保障範圍下,禁止任何人對餵哺母乳女性作出騷擾。此修訂方針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而《2020年條例草案》目前採納「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擬議定義的字眼亦在法案委員會經討論後得到委員的支持。
 
  另外,有一個技術環節我亦希望在此一提。《2020年條例草案》是在《2018年草案》通過成為《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之前制定,因此《2020年條例草案》現有文本技術上未能引入《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新增的指定保障範疇。為解決這項因兩條關連的草案一先一後通過所產生的技術問題,我們會待《2020年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正案,以擴闊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騷擾的保障範圍,令共同工作場所使用者之間對餵哺母乳女性的騷擾,以及由會社管理層對餵哺母乳女性所作的騷擾同樣會變成違法作為。我重申,這純粹是一項技術修訂,目的是令《2020年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與現已因《2018年草案》獲通過而經已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看齊。這技術修訂的安排,得到《2018年草案》法案委員會的支持,亦在我們向立法會提交的《2020年條例草案》參考資料摘要中作出了交代。
               
  主席,待《2020年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處理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提出的餘下19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我們亦會深入研究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審議《2018年草案》時就消除歧視工作提出的其他建議,當中主要包括如何處理內地來港人士可能遇到的歧視或中傷問題,以及審視《性別歧視條例》對免受性騷擾所提供的保障是否足夠的問題。我們現時的目標是爭取在現屆政府任期內為這些建議定下未來路向。
 
  主席,我們希望議員繼續支持《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草案獲通過後,平機會將加強宣傳、教育,以促進消除歧視和騷擾。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