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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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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即本會同意委任賀知義勳爵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憲制及法律架構

  終審法院是本港聆訊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組成,來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亦可應邀參加審判案件。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及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法官的總人數,無論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逾三十位。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所述的獨立委員會的職能。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行政長官除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訂明的程序行事外,還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將相關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是次任命

  現時終審法院共有十七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位為非常任香港法官,十三位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通常每次來港四個星期審理案件。推薦委員會知悉,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對於安排時間來港四個星期參與終審法院審理案件的工作,實在有限制。他們均需處理各類專業事務,包括司法職務、仲裁、調解及教學工作,以至個人及家庭事務。再者,法官大多各有專長。如精於某個法律範疇的法官未能來港參與終審法院的審判,該案件的排期便可能要押後。為了更靈活地處理終審法院的繁重工作,同時確保法院有效運作,有需要增加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數。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終審法院在審理絕大部分實質上訴案件時,除了極少次的例外情況外,均從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單中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這些具聲望的非常任法官加入終審法院彰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助維持外界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

  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賀知義勳爵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任期三年。賀知義勳爵於二○一三年十月獲委任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並由二○二○年二月起出任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賀知義勳爵為地位崇高、聲譽卓著的法官,其任命將會對終審法院有巨大貢獻。賀知義勳爵獲任命後,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單將包括十四位傑出的海外法官。

  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就任命賀知義勳爵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推薦。若徵得立法會同意,任命將於二○二一年一月生效,任期三年。

  按照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以往通過的程序,政府已於二○二○年十月五日通知內務委員會,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就這項任命的推薦。政府代表及推薦委員會的秘書在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出席了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回答委員的提問。我想藉此機會,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議員及其他委員支持此項任命。

  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此項任命。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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