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五題:道路上的棄置車輛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有新界居民投訴,鄉郊地區(特別是川龍一帶)的道路上泊有大量被棄置的車輛,不但阻礙行人和交通,亦影響環境衞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收到多少宗關於道路上棄置車輛的投訴;主要涉及的地區、處置該等車輛的程序及一般需時多久;
 
(二)過去三年,當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07(1)條,向道路上看來已被棄置車輛的車主發出了多少張通知書,規定他們將車輛移走;當中有多少輛最終被警方扣押及移走;警方每年為處理該等車輛而動用多少人手及其他資源;有否向車主收費以收回成本;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主要由哪個政府部門處理道路上的棄置車輛;及
 
(三)現時有否法例,供當局用以檢控把車輛棄置在道路上的車主;如有,過去三年,檢控的宗數及對被定罪人士最高的懲罰為何;如否,當局會否制定有關法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而言,棄置車輛泛指任何停留不動的車輛,而其位置、狀態或情況使人有合理原因相信該車輛已被棄置,當中包括車輛沒有展示行車證和車輛登記號碼、行車證已過期,或車輛狀況不適宜在道路上行走,例如車輛輪胎已漏氣、車輛佈滿灰塵、嚴重銹蝕,甚或車頭燈已損毀等。
 
  政府各相關部門察悉現時有個別車主貪圖方便,將廢棄車輛棄置在行車路旁、泊車位以至行人路上。這樣不但會阻塞行人及交通,亦會阻礙其他車主使用泊車位。相關政府部門正加強協調,務求早日妥善處理上述情況。
 
  就陳恒鑌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地政總署、民政事務總署、路政署及運輸署後,我現在答覆如下:
 
(一)及(三)在二○一八年、二○一九年及二○二○年首三季,警務處及地政總署合共分別收到1 597宗、1 669宗及1 241宗有關棄置車輛的投訴。警務處及地政總署均沒有備存投訴個案地點的分項數字,惟地政總署表示,整體而言,投訴個案涵蓋各區,而在過去三年,新界區的個案以元朗較多,市區則以九龍西區為主。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4)條,任何人並非根據許可證、撥地契據或撥地備忘錄而佔用未批租土地,且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通知所飭令而停止佔用該土地,即屬犯罪。因此,任何故意棄置車輛於未批租土地上的人士如無合理辯解,須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4)條負上刑事責任。若要根據上述條例向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人士採取檢控行動,必須有足夠證據確立所涉人士的身分,惟由於該等棄置車輛大多沒有展示行車證和車輛登記號碼,搜證方面非常困難,因此,地政總署自二○○七年沒有個案進入檢控程序。
 
(二)關於處理棄置車輛的安排,基於二○○○年審計報告內因成本效益考慮所作的建議,警務處自二○○一年起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3條,處理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或阻塞交通的車輛。至於其他廢棄車輛,運輸署當時考慮到相關交通法例,包括前述的第103條及針對棄置車輛的第107條,只賦予權力移走棄置車輛但沒有罰則,遂於二○○一年要求地政總署提供協助,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執管行動。
 
  現時,地政總署專責處理在公共道路以外未批租及未撥用政府土地上的棄置車輛。如棄置車輛涉及非法佔用未批租及未撥用政府土地,當區地政處在接獲投訴後,會安排人員作實地視察,並向警方及運輸署查詢該車輛是否失車,並索取有關登記車主的紀錄。在確定車輛並非失車後,地政處人員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在棄置車輛上張貼通知,飭令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一般通知限期由兩天至七天不等)停止佔用有關土地。如棄置車輛在通知的限期屆滿後仍佔用政府土地,地政處會接管並移走有關棄置車輛。視乎個案的複雜性和相關部門查核資料的進度,按上述程序移走有關棄置車輛一般需時約六至八星期。
 
  為更有效處理在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相關政府部門現正制定聯合行動的操作模式和詳情,以期盡快採取聯合清理行動。根據構思中的安排,各區民政處會就聯合清理行動擔當統籌和協調的角色,運輸署正研究接受由地政總署所授予的權力,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向在公共道路上的棄置車輛張貼通知。如在通知的限期屆滿後,有關車輛仍原封不動,路政署會負責將棄置車輛送往地政總署管理的儲存中心協助處理。警務處會繼續處理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或阻塞交通的車輛,而地政總署則繼續處置公共道路以外未批租及未撥用政府土地的棄置車輛。
 
  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