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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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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或(如受害人死亡)其受養人,不論其經濟狀況及交通意外責任誰屬,可向道路交通意外援助計劃(援助計劃)申請經濟援助,金額按受害人傷亡情況而定。二○一九至二○二○年度,援助計劃的申請宗數較上年度上升一成。據悉,有保險公司發現,部分交通意外受害人的傷勢輕微而且行動自如,卻獲發長期(最高為180日)的受傷補助及臨時生活補助,令人懷疑援助計劃遭濫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援助計劃的申請宗數,並按意外所涉交通工具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i)社會福利署向警方轉介了多少宗懷疑欺詐的申請,以及(ii)涉案人士因欺詐罪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法庭對他們施加的刑罰為何;

(三)會否加強核實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包括醫生發出的證明),以防止詐騙及濫用個案;及

(四)鑑於現時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只是:交通意外已向警方報告,而受害人獲醫生證明其傷勢須留院治療不少於三天或獲發不少於三天的病假證明,當局會否檢討該等申請資格是否過於寬鬆及需否收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計劃)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實施,並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執行。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士(包括行人和司機),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因傷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通過經濟審查,或考慮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援助金按意外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就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計劃的申請個案數目如下:
 
年度 申請個案數目 獲批個案數目
二○一九至二○二○ 9 342 6 820
二○一八至二○一九 8 483 7 334
二○一七至二○一八 8 419 6 553
二○一六至二○一七 8 799 7 340
二○一五至二○一六 8 524 7 148

  社署沒有備存以涉及公共交通工具劃分的申請個案數目。

(二)過去五年,社署共轉介了五宗懷疑試圖詐騙的個案予警方調查。其中,警方作出一宗檢控。該名申請人被判監禁七日,緩刑兩年。

(三)及(四)計劃是一項社會福利措施,目的是向因道路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因傷死亡)提供迅速的經濟援助。為了防止濫用及欺詐,申領援助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i)有關意外事件須已向警方報案,並由警方界定該宗意外為道路交通意外;及

(ii)受害人須因該宗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傷者須獲註冊醫生證明其傷勢須留院治療不少於三天或獲發不少於三天的病假證明。

  社署職員在考慮申請時會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以確保援助金發放予合資格的人士。社署會與警務處、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衞生署保持緊密聯繫和合作,仔細審核可疑的交通意外、病假證明書及醫療報告,並會按情況將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書及報告轉交醫管局或衞生署重新評估,以及將涉嫌欺詐的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社署在處理申請時會向申請人清楚說明騙取援助金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會喪失領取援助金的資格外,亦可能會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社署會繼續監察計劃的推行情況。如任何人士掌握資料顯示有人在申請計劃的援助時作出不當或非法行為,可向社署或警方舉報。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