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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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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的答覆︰

  去年下半年「黑暴」肆虐香港期間,抹黑警方和煽動仇恨等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充斥互聯網,令黑暴越演越烈及社會撕裂。然而,現時香港並無專項法例針對蓄意散播該等信息的行為。反觀多國近年已針對該等行為立法,例如德國於二○一七年訂立《社交網絡強制法》、法國於二○一八年訂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虛假信息法》,以及新加坡於二○一九年訂立《防止網路假資訊和網路操縱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設立機制主動就虛假信息作出澄清;如有,詳情為何;

(二)執法部門可援引甚麼法律條文打擊蓄意散播虛假信息的行為,以及有關條文的內容、定罪門檻及罰則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制定專項法例,打擊在網上蓄意散播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的行為;如會,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偉强議員的質詢,我們經諮詢不同部門包括保安局後,現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這自由並非絕對。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部分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發表自由的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可以為(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的必要,得以經法律規定予以限制。

(一)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均有留意信息的散播,而有需要時亦會透過不同渠道,例如發出新聞稿或社交媒體帖文等,主動作出澄清。有見去年年中起出現的社會事件,政府新聞處已設立專題網頁,載列政府就社會事件的澄清。政府新聞網亦自去年七月中起開設了澄清專欄,方便市民查閱政府的澄清信息。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一直密切留意網上謠言或失實報導。一旦發現有不正確信息廣泛流傳,造成社會誤解或負面氣氛時,會立即透過不同渠道澄清,以遏止謠言散播,釋除公眾疑慮。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的新聞稿或資訊均透過其網頁及社交平台提供予市民瀏覽。政府亦積極推出多個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直接向市民發放資訊的渠道,如設立網站和透過「添馬台」Facebook專頁,提供資料以正視聽。政府新聞處也透過在社交媒體平台把澄清信息廣泛發放。

  此外,政府新聞處和香港駐海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亦就海外媒體的失實報道作出澄清,有關的澄清已上載於「香港最新消息」專題網頁。

(二)互聯網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大部分在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進行網絡欺凌活動,無論有關行為是否發生在互聯網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關法例規管。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下的刑事恐嚇(最高刑罰監禁五年)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3條下的勒索(最高刑罰監禁14年),對網上行為均適用。此外,於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亦可能觸犯其他罪行,例如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侵犯知識產權或誹謗等。就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最高刑罰監禁七年)。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簡單而言,任何煽動他人犯罪的行為已經屬於違法。

(三)香港長期以來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過去一年多,香港經歷社會動盪,社會秩序和法治遭到嚴重破壞,而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亦受到威脅。要扭轉這個局面,我們須嚴正執法,只要有證據顯示任何人犯法,都要面對法律制裁。

  《基本法》第27條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和新聞自由,但同時透過互聯網平台可以在短時間內將任何信息發布給大量受眾,因而被濫用去煽動他人作出違法行為。這正正為執法機關帶來獨特的挑戰,再者,有關為針對蓄意散播謠言制訂專項法例的建議,涉及多項複雜和具爭議性的議題,以及訂立特定刑事罪行是否最有效的應對措施等。

  在現有法例框架下,如有關網上行為在現實世界屬違法的,警方可透相關的法例打擊非法行為。正如剛才所說,我們會密切注意網上犯罪或協助、教唆別人犯罪的行為和趨勢。

  我們亦會留意外國網上發布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的一些法例,了解其效能及執法過程,看看香港有否漏洞需要填補。

  我們重申,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所以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切勿以身試法。我們呼籲市民對謠言提高警覺,密切留意政府發放的資訊,切勿被謠言誤導。

  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