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找換店的牌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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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找換店經營者須持有香港海關關長簽發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牌照)才可經營貨幣兌換服務。據悉,香港海關(海關)在本年二月公布經修訂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牌照指引》),修訂項目包括經營找換店的處所(該等處所)不可有其他業務在內經營。近日有多家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房屋署轄下街市內經營的找換店的牌照續期申請被拒,原因是(i)有其他業務(例如售賣報紙、零食)在該等處所內經營,以及(ii)該等處所的租約沒有條款訂明經營找換店為許可用途之一。有關申請人其後向食環署及房屋署提出增訂該條款的要求但遭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海關分別(i)接獲和(ii)拒絕了多少宗牌照的(a)新申請和(b)續期申請;被拒的申請當中,基於上述兩項原因被拒的申請分別有多少宗;
 
(二)鑑於《牌照指引》沒有規定該等處所的租約須載有上述條款,海關基於租約沒有該條款而拒絕牌照續期申請的法律依據為何;及
 
(三)海關有否在公布最新的《牌照指引》前,就有關修訂諮詢找換業人士,以及有否在公布後向他們廣泛宣傳新規定和協助他們適應新規定;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條例》),任何人有意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即匯款及/或貨幣兌換),必須向香港海關關長(關長)申領牌照。《條例》第30(3)條訂明,關長須信納申請人為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以及有關處所是適合用作經營金錢服務,方可向其發出牌照。關長根據《條例》的要求訂立了《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指引》(《牌照指引》),詳細闡述發牌規定和申請程序,包括判斷適當人選的準則,以及申請人處所是否適合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考慮因素。
 
  在金錢服務經營者處所的要求方面,《牌照指引》列明申請人須確保其處所可讓海關人員進入,以執行其監管發牌制度的法定職能。有關處所不得位於純住宅樓宇內;如處所位於混合式商住樓宇的住宅處所內,則申請人須取得該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海關人員日後能進入該處所進行視察。申請人不能與其他金錢服務經營者共用處所經營金錢服務業務。如同一處所內同時經營其他業務,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將金錢服務與其他業務清楚分隔。持牌人處所內所展示的業務名稱亦必須與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名稱相同。香港海關在今年二月更新《牌照指引》時,就上述要求作出了詳細的說明。
 
  經諮詢香港海關後,現就問題各部分的具體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十一月期間,關長一共接獲1 235宗新牌照申請及1 642宗續牌申請。關長於同期拒絕了247宗新牌照申請及194宗續牌申請。拒絕申請的主要原因是申請人無法通過適當人選審查(例如申請人曾干犯與洗黑錢有關的刑事罪行),以及申請不符合法例及《牌照指引》的相關要求。在上述期間,關長不曾因為申請人在處所內同時經營其他業務,或者申請人處所的租約沒有特別訂明經營金錢服務為許可用途而拒絕其申請。
 
(二)一如前述,關長會根據《條例》第30(3)條及《牌照指引》考慮申請人的處所是否適合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牌照指引》說明,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在同一處所內兼營其他業務,只是必須將金錢服務與其他業務清楚分隔,以便顧客能清楚辨識金錢服務經營者,以及確保海關人員能進入有關處所進行合規視察。《牌照指引》亦沒有要求找換店鋪位的租約必須訂明可用作經營金錢服務;但若申請人持有的租約訂明禁止租戶進行包括金錢服務在內的非指定業務,則關長難以在抵觸租約條款的情況下信納該處所適合用作經營金錢服務。
 
(三)香港海關一直與業界保持良好溝通,並與香港金錢服務業協會定期會面,就發牌要求、監管措施和更新《牌照指引》等事宜諮詢業界意見。香港海關亦不時為金錢服務經營者舉辦研討會及小組會議,以加強業界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要求,以及有關法定責任和合規要求的認識。



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