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下的最新修訂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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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八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刊憲,以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防疫需要,限制接受強制檢測人士的活動,或封鎖有疫情爆發的處所,直至處所內所有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
   
  政府發言人表示:「加強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是抗疫策略中的重要一環。過去一個月,政府已多次引用第599J章的權力,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及指明,涵蓋曾於指明期間身處34個指明地方的人士、有病徵的求診人士、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以及的士司機。對須按《規例》下強制檢測公告或指示接受檢測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主動合作按規定進行檢測,政府表示感謝。」
   
  「因有病徵而求診的受檢人士,以及曾到較高風險的指明地方或接觸過受感染群組的受檢人士,其感染風險可能較高,因此政府一直呼籲他們在等候檢測結果期間應盡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為進一步減低傳播風險,新修訂的規例將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需要要求受檢人士在得知測試結果前,必須遵從就防止疾病傳播的合理規定,當中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留在家中。」
   
  任何人沒有遵從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指示的要求,即屬犯罪,並可處定額罰款2,000元。有關金額由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將增加至5,000元。
   
  修訂後的《規例》亦提供了法律框架,當有相當數目近期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士在近期身處於某處所,或有受感染人士最近曾到訪某處所,而相當可能曾經近距離接觸處所內相當數目的人士,因而令身處該處所的人蒙受重大的感染風險,有必要盡快及盡量廣泛地為處所內的人進行檢測,以預防、抵禦、阻延或控制疾病的傳播,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透過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稱「宣告」),要求有關人士必須逗留在該處所,直至所有有關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方可離開。如有需要,例如懷疑環境受到污染,令留在該處所的人士的感染風險增加,政府亦可按情況轉移處所內人士到指定地點等候檢測結果,或按現行機制要求處所內人士到檢疫中心接受強制檢疫。
   
  當處所內所有人士已完成檢測而有關檢測結果已獲確定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便可撤銷有關宣告。在任何情況下,宣告為期最長七日。在封鎖期間(特別是如果封鎖超過12小時),政府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基本物資等支援。法例亦容許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緊急醫療需要),可向政府申請離開,但須遵守相關的防疫規定。
   
  任何人違反限制及檢測宣告或轉移至指明地方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