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及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規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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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政府今日(十二月八日)公布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於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間生效,以及延長《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多項規例的有效期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本港正處於2019冠狀病毒病高峰期。為遏止最新一波疫情,政府於十二月二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然而社會大眾的聚集活動未見有大幅下降,我們有需要採取更嚴厲的措施,務求令市民減少一切不必要的外出。」

  「政府強烈呼籲市民共同留家抗疫,減少外出用膳,並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動包括私人聚會。政府亦強烈呼籲私人僱主響應同心抗疫,盡可能安排員工在家工作,以及減少一切不必要的聚集活動。市民亦應該時刻保持社交距離和個人衞生,對預防個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區擴散至為關鍵。」

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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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及限制如下:

(1) 餐飲業務(詳情見附件一)

(一)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限制在餐飲處所舉行的宴會活動人數至20人。

(三)繼續維持其他就餐飲業務的規定及限制,包括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顧客人數上限為通常座位數目上限的五成;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禁止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等。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在處所入口或當眼的位置展示載有「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的海報,該展示位置必須在任何時間都不受阻擋以方便進入餐飲處所的人士利用手機掃瞄有關二維碼,而海報的尺寸不得少於210 x 297mm(A4尺寸)。

(四)繼續關閉酒吧或酒館。

(2)表列處所(詳情見附件一)

(五)除會址及酒店或賓館外,所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必須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k)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見附件三); 
(l)體育處所;及
(m)泳池。

(六)就會址及酒店或賓館而言,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關閉當中用作上述第(五)點用途的設施,如健身中心及泳池等;會議室或多用途室內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房間的通常容納量的五成;以及酒店或賓館每間客房或出租單位內不得有超過四人等。

  政府會就第599F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實施上述措施。上述措施將於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間內生效。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3)羣組聚集

(七)除獲豁免者外,於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間內,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二人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將由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增加至5,000元。

(4)佩戴口罩要求

(八)在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十四日期間內,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自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將由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增加至5,000元。

延長規例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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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全球及本地疫情目前仍然嚴峻,考慮到未來一段日子仍然需要繼續因應疫情實施各項防疫措施,政府有需要延長第599章下相關規例的有效期,以確保政府能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實施相應措施,迅速應對疫情。

  政府將把下列規例的失效日期由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延長三個月至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1)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2) 《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3) 《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4)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5)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6)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
(7) 《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

  發言人指出,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有效期完結,相反有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收緊或放寬甚至取消個別限制和條件。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