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三無大廈」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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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十五日,油麻地一幢樓齡六十九年、欠缺消防設備的唐樓發生火警,造成十多人死傷。另一方面,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供批核的綜合及住用樓宇,須將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現代消防安全標準的水平。消防處和屋宇署巡查該類樓宇後,會視乎情況向有關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列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然而,在已巡查的近一萬幢樓宇中,未包括上述唐樓。該樓宇屬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任何居民組織,亦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的大廈(「三無大廈」))。就「三無大廈」的消防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消防處和屋宇署巡查了多少幢「三無大廈」,以及向多少幢該等大廈的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指示;有關指示現已獲遵辦或撤銷的大廈數目分別為何;
 
(二)鑑於消防處及屋宇署因應上述火災,將會展開特別巡查行動,該兩個部門會否優先巡查尚未巡查的「三無大廈」,並推出措施協助有關業主或佔用人遵辦指示;及
 
(三)鑑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經修訂後通過一項由本人動議的議案,而當中包括一項建議,即政府應修訂第572章以賦權政府負責人在急切的情況下,為未能遵辦指示的樓宇進行改善消防裝置工程,但政府回應該議案時表示該建議不可行,政府會否重新考慮該建議?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目標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消防處及屋宇署在發出「指示」前,會先派員在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及根據《條例》的規定,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指示」,要求他們提供合適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或進行消防安全建造的工程,以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在大廈管理方面,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一直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合適的居民組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有效地管理大廈。就此,值得注意的是,據資料顯示,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災涉事唐樓由單一業權擁有,不涉及俗稱「三無大廈」的舊樓業主或住客在協調方面上遇到的問題。
 
  就梁議員的提問,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及消防處並沒有編製受《條例》監管的「三無大廈」的統計數字。
 
  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共約13 500幢。《條例》自二○○七年七月生效以來,消防處和屋宇署按計劃分階段對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第一階段巡查10 500幢舊式目標綜合用途樓宇,第二階段巡查3 000幢舊式目標住宅樓宇。兩個部門現正進行第一階段巡查。截至二○二○年十月底,消防處和屋宇署已完成巡查9 702幢目標樓宇,並已向8 447幢目標樓宇發出「指示」,當中有452幢樓宇已遵辦屋宇署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建造所發出的「指示」,另外有334幢樓宇已遵辦消防處就消防裝置及設備所發出的「指示」。
 
  在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的「指示」數目方面,消防處已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超過208 000張「指示」,現時已獲業主及/或佔用人遵辦或已獲撤銷(註)的「指示」(即不用再跟進的「指示」)的數目已超過84 000張,比率達40%;在屋宇署方面達27%。
 
(二)因應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災揭示的風險,消防處及屋宇署已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展開特別巡查行動,目標是在二○二○年年底前完成巡查與火災涉事樓宇樓齡相若(即六十年樓齡或以上)約2 800幢住用或商住樓宇。巡查行動中的目標樓宇遍佈全港,包括九龍城區、油尖旺區以及灣仔區等較多舊樓的地區。
 
  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根據巡查結果、所搜集到的資料,按照相關法例就違規事項採取適當執法行動,以確保消防及樓宇安全。消防處會特別留意逃生途徑被阻塞或出口被鎖上、消防設備及裝置損壞、過量儲存危險品等情況,並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和《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檢控或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等。屋宇署則會特別留意目標大廈公用逃生途徑的情況及樓宇有否消防隱患,並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或糾正違規之處。
 
  政府不同的部門一直積極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以協助業主盡快遵辦有關的「指示」。
 
  就業主之間的協調和統籌方面,政府理解舊樓(不論是否「三無大廈」)業主在協調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或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把尚未成立法團的目標樓宇名單通知民政總署,以便該署協助業主成立法團及就大廈管理事宜提供意見。在發出「指示」後,消防處會主動在「三無大廈」宣傳招募「樓宇消防安全特使」及「消防安全大使」,務求提升居民的防火意識,並幫助協調日後進行與提升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工程。屋宇署亦會安排駐屋宇署的社工支援服務隊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的協助,包括協調大廈居民進行所須的檢驗及工程、幫助申請合適的財政支援計劃等。
 
  就技術支援方面,執行當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消防處及屋宇署的個案主任亦經常與有關業主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的內容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目前,消防處亦已為業主推出各項便利措施,例如為三層或以下樓宇推行「折衷式喉轆系統」以免卻安裝消防水缸及水泵及為四層或以上樓宇降低消防水缸容量要求等。
 
  就財政支援方面,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政府、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等。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
 
  為了進一步支援舊樓業主,政府自二○一八年起伙拍市建局推出為數20億元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以資助合資格舊式目標綜合用途樓宇業主,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遵辦《條例》的要求。之後,政府向「消防資助計劃」再額外注資35億元。預計整個資助計劃可惠及約6 000至6 500幢樓宇。
 
(三)《條例》並沒有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目標樓宇進行與提升消防安全措施有關的工程。由於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會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例如安裝設施的位置或考慮安裝不同的替代裝置),所牽涉的規模或費用,以至對樓宇個別業主的影響亦會因應不同方案而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必須由樓宇業主因應個別樓宇的情況自行商討及達成共識。如部門強行進行工程,有可能引起很多與不同業主的複雜爭議甚至訴訟。再者,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亦需要後續保養,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必須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香港法例第95B章)第8條的要求,安排年檢,以確保有關的裝置及設備處於有效操作狀態。
 
  所以如果政府代業主進行工程,及隨後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過程中無可避免會牽涉不少法律和執行問題,例如業權、保護私有財產權、公帑的運用、消防安全裝置及設備的後續維修保養等事宜。
 
  政府明白有些業主可能因缺乏技術知識及/或籌組能力等,在遵辦《條例》的要求方面會遇到一定困難。針對由政府代業主進行工程的建議,政府會小心、詳細地研究有沒有空間克服上述所提及的問題等等,在現階段,政府不排除任何的可能性。政府需要強調適時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按照「指示」的要求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是業主的責任。
 
註:獲撤銷的「指示」包括涉及已拆卸建築物的「指示」,及獲批准使用便利措施的樓宇的「指示」等。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