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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與證監會執法行動合作——禁止彭漢彬重投業界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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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調查及轉介相關個案,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前私人銀行客戶經理及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新加坡銀行)前高級客戶經理彭漢彬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21個月(註一及二)。
 
  金管局就渣打銀行的報告而進行的調查發現,彭漢彬並非擔任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彭漢彬:
  • 未有向當時的僱主披露其於三間金融機構所持的個人證券帳戶;
  • 未有就48宗證券交易預先取得批准或於交易後作出申報;及
  • 七次向渣打銀行作出虛假聲明,表示並無持有證券帳戶。
 
  彭漢彬曾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金管局暫時中止他於金管局的註冊為期15個月的決定(註三),他其後撤回申請。當上訴審裁處向彭漢彬批出中止覆核程序的許可時,指出其覆核申請毫無理據,並判令金管局獲得總款項的訟費(註四)。彭漢彬其後於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起不再是於金管局註冊的有關人士,因此,金管局將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由其考慮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註五)。除了金管局的調查發現有關彭漢彬的個人證券交易的失當外,證監會進一步發現彭漢彬曾向上訴審裁處作出故意的失實陳述,以支持其押後原定於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舉行的聆訊的要求,並進一步質疑其品格、可靠程度及是否有能力稱職及誠實地進行受規管活動。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本個案是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就執法緊密合作而達致的成果,藉此向業界傳達貫徹的訊息以遏止不當行為。受規管人士對其個人證券帳戶作出申報,對促進投資者保障及市場公平至關重要。受規管人士必須充分了解並遵守有關個人證券交易的適用法律及規例,以助偵測利益衝突和潛在市場不當行為。」
 
註一:彭漢彬曾為有關人士,(i)於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受僱於渣打銀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及第4類受規管活動;及(ii)於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至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期間受僱於新加坡銀行進行該條例下第1類受規管活動。彭漢彬現時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註二:詳情請參閱載於證監會網站(www.sfc.hk)於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新聞稿。

註三:上訴審裁處申請編號二○一九年第4號。

註四:請參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的裁定

註五:新加坡銀行於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即時解僱彭漢彬。由於對前任有關人士進行紀律處分屬於證監會的法定權力範圍,金管局將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考慮對彭漢彬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