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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嚴格遵守防疫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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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嚴格遵守防疫規例。

  就昨日(十一月二十二日)有傳媒查詢在某些持牌餐飲處所範圍內,有大批在跳舞的顧客沒有佩戴口罩,惟當時他們並非在餐桌飲食,發言人表示食環署正就該些個案進行調查,並正發信給所有餐飲處所持牌人/負責人,促請有關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嚴格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規定及指示,及要求他們提醒光顧餐飲處所的市民亦須遵守各項防疫規例及限制,包括佩戴口罩的規定。

  食環署發言人說:「根據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規例》就餐飲業務發出的現行指示,餐飲業務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從並符合一系列規定及限制,包括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百分之五十;在餐飲處所內除於餐桌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桌子與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處所須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及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發言人強調,若有足夠證據,餐飲業務負責人可因涉嫌違反《規例》中有關在餐飲處所內顧客除於餐桌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的規定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餐飲處所屬公眾地方,若顧客非飲食時沒有佩戴口罩,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第5A(4)條,在沒有符合第599F章的規定下飲食(包括並非在餐桌範圍飲食),不視為合理辯解,違者可按第5A及6A條被定額罰款2,000元。

  另一方面,就今日有傳媒查詢在餐飲處所吸水煙有否違規,食環署與衞生署綜合回應指,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2)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此條文涵蓋水煙,違者可被定額罰款1,500元。

  再者,在餐飲處所(不論是否禁止吸煙區)內,若顧客非飲食時(包括在吸水煙時)沒有佩戴口罩,該情況並不視為《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第5A(3)(e)(i)條下的合理辯解,違者可按第5A及6A條被定額罰款2,000元。

  此外,在餐飲處所外的公眾地方因吸水煙而沒有佩戴口罩的人士,因觸犯第599I章而可按第5A及6A條被定額罰款2,000元。

  發言人呼籲餐飲業務負責人同心協力及持之以恆地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的相關規例及指示,以保障員工、顧客及市民大眾的安全,市民亦須遵守餐飲處所內有關群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規定及限制。
 
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