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二題:境外物業的銷售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答覆:
 
問題:
 
  近年,港人購買香港境外物業日見普遍,而有關的未建成物業以「爛尾」收場,或港人買家受地產代理誤導因而蒙受損失的情況,均時有聽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境外物業銷售的投訴,以及所涉款項總額;有沒有涉事地產代理受處分或被檢控的個案;如有,數目及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二)鑑於純粹處理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可按《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獲豁免領取本港地產代理牌照,變相不受地產代理監管局規管,現時有否法例及守則,可保障本港買家的利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定或修訂法例,以加強保障本港買家;及
 
(三)當局現時透過哪些措施或法例,協助本港買家就購買境外物業所蒙受的損失追討賠償;過去三年,有否協助買家成功追討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在諮詢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間,監管局收到共32宗有關境外物業銷售的投訴,但沒有對相關投訴所涉金額作出統計。在32宗個案中,有四宗投訴成立,仍有一宗在調查當中。其餘27宗個案包括投訴不成立、投訴人撤銷投訴、沒有足夠資料跟進或已轉介警方跟進。在四宗投訴成立的個案中,有關地產代理公司或地產代理已被譴責及罰款,或監管局已向有關地產代理公司發出指導函。

  同期,消費者委員會收到共99宗有關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涉及的總金額為三千六百多萬元。而香港海關共收到37宗有關購買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當中32宗投訴經調查後未有發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其餘五宗已轉介到相關監管機構跟進。由於部分投訴人沒有提供個案涉及的金額,因此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另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接獲共60宗涉及香港境外房地產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訴,但未有統計所涉金額。

  警方自二○一八年開始就接獲香港境外物業投資騙案求助的數字作分類統計,在二○一八至二○一九年間,共接獲八宗有關案件,所涉損失總金額為一億八千二百多萬元。在這些案件中,警方共拘捕12人,當中包括六名地產代理持牌人。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由於投訴人可向不同機構作出投訴,而不同機構亦可就個別案件向另一機構作出轉介,因此上述不同機構接獲的投訴或案件可能涉及相同的個案。

(二)根據《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並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單張、小冊子等)及任何廣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香港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然而,若有關公司或人士同時從事香港境內及境外物業的代理工作,則必須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受到監管局監管。倘若持牌地產代理/營業員在銷售物業時涉嫌沒有遵照及遵從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和執業通告,不論其代理銷售的物業是否香港物業,監管局都會跟進調查。

  監管局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向地產代理持牌人發出執業通告,就有關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時的妥善執業方式及措施提供指引,當中包括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該指引已於二○一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持牌人如違反指引,可能會被監管局作紀律處分。有關指引除了對持牌地產代理有約束力外,亦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參考,以衡量個別人士(包括獲豁免領牌的人士)的銷售安排是否適當。

  無論在市場營運或規管操守方面,境外物業的銷售都可能與香港的情況有頗大分別,並牽涉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和稅制,以及多個不同持份者(例如境外物業發展商、當地中介機構及代理)。再者,購買境外物業的香港買家並非必要聘用地產代理,賣家可以輕易透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推廣活動,即使沒有豁免純粹處理香港境外物業的人士領取地產代理牌照,亦不能完全解決有關問題。我們認為加強公眾教育,是更有效的做法。監管局及消費者委員會一直致力公眾教育,不時透過不同媒體,提醒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境外物業前了解有關風險和應小心注意的事項。

(三)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七至二○一九年間,成功透過調解協助13宗個案的投訴人取回購買香港境外物業之訂金。此外,截至今年九月,警方就第一部分提及的八宗境外物業投資騙案仍在調查中。如經法律程序後有被拘捕人士被定罪,根據《裁判官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有權命令罪犯向受害者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補償。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