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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查閱登記冊及政府紀錄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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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政府提供查閱包含個人資料的各個登記冊及政府紀錄(查冊)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每項查冊服務的申請宗數,以及當中被拒絕的數目;
 
(二)相關政府部門有否為防止查冊服務遭濫用而作出規管及抽查;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五年,分別有多少人因不合法使用藉查冊服務取得的個人資料而被檢控及定罪;
 
(三)現時各項查冊服務就下列事宜的規定為何:(i)申請人須否提供申請理由、(ii)有否規限申請人類別,以及(iii)可取得的資料類別會否取決於申請理由和申請人類別;政府會否全面檢視該等規定,以期防止查冊服務遭濫用;
 
(四)會否制定法例或機制,容許資料當事人基於合理理由(例如人身安全受威脅),申請把登記冊及政府紀錄中與該人有關的資料列為機密或不公開的性質,因此不屬查冊服務可取得資料的範圍;及
 
(五)有何措施防止藉查冊服務取得的個人資料被用於起底等不當用途?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現時政府的各公共登記冊分別由各相關部門管有及管理,而各部門亦會按相關法例及政策決定可供查閱的內容,以達致查冊的目的,同時適當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就各公共登記冊的查冊數字,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並沒有備存各部門的各自數據。

  政府部門不時因應社會發展及市民需要,檢討處理公共登記冊安排和事宜,目標是符合市民需要的同時,亦能致力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同時亦與保障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之間取得合適的平衡。現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2)條,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從該資料使用者取得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自去年六月社會動盪以來,警方至今已就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拘捕17名人士,當中一名被告於二○二○年十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包括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的罪名成立,法庭於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判被告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合共監禁兩年。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