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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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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舉行之審議會的開場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因應疫情的最新情況,今日未能與團體代表/個別人士會晤,主席為防疫作出這個安排,我們是理解及支持的,但我們依然是很希望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多謝主席及秘書處作出安排,邀請他們提交意見書。我們會了解秘書處一共收到的33份書面意見。
 
  我和在座同事會先就意見書內提出的主要事項作簡述和綜合回應。由於提出的事項比較多,我們需要一些時間作出回應。
 
  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而言,意見書涉及的議題包括「一國兩制」、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議員資格、選舉安排、《國歌條例》、消除歧視促進平等。其他同事亦會在稍後時間逐一按各自政策範疇作重點回應。
 
  之後,我們歡迎各位議員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報告有關事宜發表意見,我們會仔細聆聽。
 
  我先扼要介紹文件。這次是香港特區參照《公約》提交報告予聯合國委員會的第四次報告。
 
  特區政府曾經就第四次報告的大綱及內容,在二○一八年一月四日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聽取議員及公眾的意見。報告闡述了香港特區於二○一一年五月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上一次報告後,至二○一七年年中《公約》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情況和進展。
 
  香港特區參照《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經由中央人民政府轉交聯合國。報告已在二○一九年九月上載在本局網頁,印刷本亦已於十月份分發予各位議員、公眾及各持份者。
 
  聯合國委員會初步計劃於二○二一年三月舉行的會議上審議香港特區的報告,但具體日期待定。
 
  聯合國委員會在今年八月就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發出問題清單(即文件中的附件),該問題清單會在審議報告時,用來引導聯合國委員會與特區政府代表團之間的討論。聽取了今次會議的意見後,我們會就清單內的問題經中央政府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書面回應。
 
  聯合國的審議會完結之後,我們會向大家匯報結果。
 
  現在,我就幾個涉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主要議題作簡介和回應。
 
(一)「一國兩制」
 
  有團體表示,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一直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行事,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尊重香港司法獨立。我們對此絕對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自回歸以來,人權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對基本權利及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並堅定維護香港的人權和各項依法享有的自由。
 
(二)《香港國安法》與人權保障
 
  有團體表示《香港國安法》為恢復香港穩定帶來顯著效果,並沒有影響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和自由,但亦有團體擔憂會出現以言入罪、言論自由收窄的情況。事實上,國安立法不會損害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清楚明確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安全立法只約束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針對的是極少數人,不會影響香港市民正常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新聞、言論等基本權利依然受到《基本法》和香港相關法律的保障。
 
(三)《國歌條例》
 
  在《國歌條例》方面,有團體表示條例不違反《公約》規定,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事實上,《國歌條例》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市民大眾能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歌,並就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和場合提供指引。至於法例所定的罰則只為防止和懲治一些不當使用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國歌條例》符合《基本法》,並沒有不合理地限制受《公約》所保護的言論自由,及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四)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
 
  在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方面,有評論認為特區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的做法抵觸《公約》第25條規定。我必須再次鄭重澄清,原定於今年九月六日舉行的二○二○年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至二○二一年九月五日舉行,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並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情況下進行。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及確診個案數字仍然時有反覆,冬季亦可能再出現爆發;加上立法會有重要的實質職能及年度處理事務周期,選舉亦需數以月計時間籌備及進行選民登記工作,把選舉押後一年是合理和符合公眾利益的安排。
 
(五)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議員資格
 
  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議員資格問題,有團體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十一月十一日的決定,是以黑箱作業手段,嚴重地破壞立法會及選舉制度,並違反《公約》的規定。我必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亦有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原則性的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明確要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此外,也有團體指出政府取消參選人資格,並且不應由選舉主任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處理。與此同時,亦有團體表示,選舉主任取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符合《基本法》原則,亦無違背《公約》規定。就此,我必須指出,選舉主任在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成為候選人時,亦是依法作出決定。法庭亦作出不只一次的裁決,裁定選舉主任行使這權力是合憲合法的。
 
(六)消除歧視、促進平等機會
 
  消除歧視、促進平等機會是另一個備受關注的課題。有團體和個別人士關注少數族裔人士的平等機會,包括加強《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加強性騷擾的保障、開展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立法的工作等。我希望在此詳加說明。人權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和充分保障。《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對基本權利及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政府亦適時在法例、行政、宣傳教育方面加大力度,致力構建關愛、共融和平等的社會。
 
  在法例層面,在今年六月份通過了《2020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條例之下的保障,包括禁止歧視餵哺母乳的女性、禁止共同工作場所使用者之間的騷擾行為、擴闊種族歧視和騷擾的保障範圍等。
 
  有團體表示《種族歧視條例》應與其他三項反歧視法等看齊,涵蓋限制政府職能與職權;亦有團體認為這是《種族歧視條例》的漏洞。事實上,政府行使職能及職權已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約束,不能歧視少數族裔人士。而《種族歧視條例》就政府提供服務、設施等領域,亦有明確規定不能作出基於種族的歧視。但無論如何,特區政府會繼續仔細研究如何繼續跟進工作,並就此與平機會保持溝通。我們的目標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研究、交代方向。
 
  有團體表示政府應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立法開展工作。這議題十分具爭議性,一方面有意見認為政府應立法保障性小眾,但另一方面亦有意見認為立法會對傳統家庭價值觀念及宗教信仰自由造成深遠影響。我們需要多聽各方面的意見。
 
  行政層面上,政府一直致力保障不同族裔人士享有平等權利。為加強對不同族裔人士的支援,政府在二○一八年成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統籌跨政策局/跨部門在支援少數族裔人士方面的工作,並制訂各項措施。相關措施由二○一九至二○年度起的四個財政年度涉及預算開支總共超過八億元。
 
  此外,我們優化了《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新《指引》已於今年四月起實施,涵蓋範圍由原來只有23個政策局/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擴展至所有政策局/部門和有關機構,為數超過100個。而《指引》為政府和有關機構提供指導,讓所有香港居民,不論種族,皆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有團體對《指引》提出意見,認為要加強監察《指引》的落實和數據收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密切注意新《指引》執行的情況,按需要聯同公共主管當局作出改善措施,確保《指引》得到遵從。
 
  特區政府亦一直採取不同的教育及宣傳措施致力促進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平等機會。例如在公眾教育及宣傳方面,我們積極向僱主推廣《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目前有超過360間機構採納;在支援性小眾服務方面,我們資助由東華三院營運的24小時電話熱線,為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即時的支援、輔導和轉介服務;我們亦已推出提高醫護人員及政府紀律部隊對性小眾敏感度的培訓資料,有助提高前線人員對性小眾的認識和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我現在交給其他同事就團體提交的意見書中其他主要議題作綜合回應。
 
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