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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的《202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第2部《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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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有關實施《202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該條例」)第2部的《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刊憲,以落實對《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作出的多項修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為該條例第2部的開始實施日期。就此,第4章有關部分有所修訂,以精簡法庭程序及利便處理案件。具體而言,該條例第2部旨在:

  (a)修訂第4章第34B(4)條,以擴大使用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兩名法官的上訴庭)以裁定—
     
     (i)針對由少於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上訴庭)所作的決定而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以及

     (ii)針對原訟法庭(原訟庭)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或就批予此類許可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b)修訂第4章第34B(5)條,以訂明在不同類型的法律程序中,當兩名法官的上訴庭無法達成一致決定時,除訴訟其中一方可申請在三名法官的上訴庭席前就案件重新爭辯外,上訴庭亦可主動作出此命令;以及

  (c)修訂第4章第4(2)及5(2)條,以闡明額外法官在原訟庭或上訴庭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無須親身「開庭」。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相關修訂旨在利便上訴法庭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如有更多案件將由兩名而非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聆訊,司法機構便可更靈活地調配司法人手處理其他法庭案件,使司法資源得到最妥善的運用。」

  「此外,相關修訂亦闡明額外原訟庭或上訴庭法官(視乎情況而言)以書面形式處理案件的權力,藉此為司法機構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以鼓勵在合適情況下,通過書面形式公正、迅速並在合乎經濟效益的情況下處理法律程序,從而提升處理案件的整體效率。」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