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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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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稍後將動議修訂《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2)條、第1(3)條及第10條,修正案內容已載於立法會秘書處早前發出的相關文件內。
   
  根據《條例草案》第1(2)條,除在第1(3)及1(4)條中指明的條文外,《修訂條例》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實施。由於第1(2)條原本建議的生效日期(即二○二○年五月一日)已過,我們建議把該條的生效日期改為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以配合政府當局最新的計劃,由二○二○年年底開始分批安裝及啟動新停車收費錶。此修訂純屬技術性質。

  此外,我們原本計劃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接受自二○○四年已停用的易泊卡的退款申請,這項安排的原意,是讓尚未退還易泊卡但希望退款的持有人,在《修訂條例》生效至交回易泊卡的最後期限之間,仍有大約18個月時間可以申請退款。由於審議法案的進程與我們原先預計有出入,為反映我們希望預留足夠及合理時間以作退款的原意,我們現計劃將不再接受易泊卡的退款申請的生效日期延後半年至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建議將《條例草案》第10條訂定任何人可交回泊車儲值卡以申請退款的最後期限,由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訂為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同時,我們建議相應地將《條例草案》第1(3)條就廢除泊車儲值卡相關提述的條文的生效日期,由二○二二年一月一日修訂為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訂並無異議。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