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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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七十七萬四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40分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