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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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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十一日)下午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的決定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特首,你好。其實現在DQ一名議員的話,《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是有規定的,其實現在人大是否「僭建」一個程序以賦權特首作出這個決定,而不經法庭去制衡「行政獨大」?第二條問題是在決定裏甚麼是「依法認定」?是否根據選舉主任的決定便可以DQ,還是林太你認為可能「拉布」都是違法便可以DQ他?
 
行政長官:多謝你兩個問題。第一──我或者聽得不是太清楚──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沒有賦權行政長官。它已經作出一個決定,在我剛才向大家介紹決定的第一段便作出一個很明確的規定,這個明確的規定是說,如果有人就任後,做了一些「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一經依法認定便會即時喪失他的資格;第二段是說這個規定適用於本來要進行的第七屆選舉的提名期間,有一些立法會議員被裁定為「不擁護、不效忠」;第三段就是叫特區政府宣布。我必須要澄清,我不是被賦權去做這件事,所以亦不存在「行政機關獨大」。
 
  當然,正如我剛才在開場發言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它在憲法上是有職能的,職能亦包括解釋憲法及督導憲法的落實;如果在落實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憲制性問題,都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解決方法。我們今日這個問題正正屬於在《基本法》落實過程中出現了的憲制性問題。簡單來說,這個最關鍵的憲制性問題出現的具體情況是因為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的決定──即八月十一日的決定──讓一個本來已經結束的第六屆立法會可以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出現;再簡單來說,這一次立法會的延任並不是立法會議員的延任,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處理的是立法會繼續履職,即是延任,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權力的來源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你問的第二個問題,我剛才也有引述,在這個決定的第一段所謂的「依法認定」,究竟是甚麼「法」。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特區政府的所有工作都是依法辦事,所以這個「法」是法律。不過法律也有不少條文,當然首先是包括《基本法》,我剛才也說,《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於立法會議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是有一個宣誓的要求,而經過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包括今日作的決定,這個宣誓的要求及宣誓就任之後如果違反誓言的後果是說得更清晰,訂了一些規矩及標準,所以首先「依法」是有《基本法》。至於本港法例亦有多條法例,一個是你剛才有提及的,就是選舉期間候選人獲得提名是須要經過我們的選舉主任去認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如果選舉主任依法應該就是按《立法會條例》以至《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這些條例,去裁定這位人士不符合「效忠」及「擁護」的要求,這也是「依法認定」。

  另一個「依法認定」是《立法會條例》第73條,律政司司長亦可以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而該人我們認為已喪失行事的資格,那便可由律政司司長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這亦是「依法認定」,是有一個法律程序。另外一個當然是在立法會,《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亦指明在甚麼情形下立法會主席可以宣布某一位議員已喪失議員資格。第七十九條在不同情形下有很多條款,其中第七十九條第七款是說當這名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又經過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便可以喪失議員資格。還有一條法就是國安法,今年六月三十日實施的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訂明,任何人如果經過法院判決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便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的選舉資格。如果這個是已經宣誓並正在就任的議員,亦會即時喪失這些職務的資格。就「依法認定」我一口氣告訴了大家有很多法例,總之不是行政機關說了便是,我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因為這次決定獲授權可以由我決定哪位立法會議員是有資格或沒有資格。 多謝。
  
記者:你好,林太。想問今次被DQ的四個人除了喪失議席之外,會否因為涉嫌作出虛假聲明而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另外,剛剛提到特區政府會理順現行的法例、完善公職人員的宣誓安排,請問會否涵蓋到區議會或者其他諮詢委員會的公職人員?
 
行政長官:我回答第二條問題,請律政司司長說說宣誓聲明的法律責任。正如我剛才在開場發言說,我們一直研究要全面準確落實二○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宣誓所作的《解釋》,究竟放在香港的法例要修改哪些法例才可以準確地落實。今日這個工作仍在進行中,我只是勾畫了我們看到的幾個範疇,包括譬如宣誓時候的形式,在二○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宣誓要莊重、準確地讀完誓詞,這個放在我們的法律就要作出修訂,因為我們沒有這麼清楚;又例如當年的《解釋》說如果他沒成功宣誓──不知道做了甚麼,沒有成功宣誓──就不能重新宣誓,這個也要修訂法律。你也記得以前曾有立法會主席讓他們再宣誓,有了這麼清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做法。
 
  另外一點,就是我說的機制和後果。當年釋法後,大家的焦點放在宣誓,因為引致人大釋法的問題是宣誓。但除了宣誓──宣誓不妥當的後果就是不能擔任議員──《解釋》還有一部分,其實決定的最後一句說:如果是已經成功宣誓就任的議員,但其後又做了一些違反誓言的行為,要承擔法律後果。這個更加是在我們的本地法律裏沒怎樣具體提到,所以這是日後要作出理順或者完善本地法律時要處理的。
   
  你提出的問題是範圍──要宣誓的,還有否其他人。第一百零四條只涉及到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和各級法院的法官;但這個問題反而在國安法我們要處理。國安法應該是第六條,就是公職人員都要進行宣誓,這個工作我們仍在進行中。如果有需要在這次修例工作處理,或者是另外的修例工作,我們會適時再和大家交代。
   
  請律政司司長說說第一個問題。
 
律政司司長:就你剛才第一個問題,作出任何檢控決定,我們都要視乎相關證據以及所有相關情況,才可以作出,所以現時我不能作任何評論。

記者: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讓香港特區政府有法可依,未來可以對這些不符合規定的議員喪失資格,我想問未來這個相關的決定對立法會的順暢工作,以至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規範,和香港「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的積極作用是甚麼?
 
行政長官:感謝你的提問。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決定,因為有一段時間,我們都說必須要完全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制度;而「一國兩制」制度的貫徹當然要看《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很重要,是有關一些指定公職人員的宣誓,這宣誓不是只講一遍的宣誓,這宣誓表示了該人須要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非常明確地作出規定,有了這麼清楚的規定,透過我們往後在香港本地立法,這完善、健全制度就建立起來了。
 
  過去有幾件事情,都是要不斷去完善一個健全的制度以落實「一國兩制」,我覺得這次人大的決定也是跟以往的工作一脈相承。有了規矩、有了我們本地的法例,往後進入這麼重要的立法機關的每一位議員就要擔負起他是一個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那才能滿足一個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政治體制。我覺得今天的決定雖然寫得很簡單,但是意義非常重大。謝謝。
   
記者:先想問一問以往DQ一些議員會有一些法律程序,當中能有抗辯,甚至如果不服法庭裁決都可以上訴,都是由一個司法獨立的法官去決定,但現在是一個沒有經過香港法院的法律程序直接宣布DQ,即是現時那四位被DQ的議員連抗辯機會都沒有,這算不算符合香港的法治,或者是剛才特首你所說的依法行事的原則?香港的程序公義還是否存在?這是第一部分的問題。第二個問題,就是想問剛才你也說到一些「拉布」──不只是「拉布」,可能在會上他們都會叫一些口號或經過數次開會也未能選出主席等──剛才特首你也說過,無差別否決政府的一些建議或迫使政府接受他們的要求,都是一些不擁護《基本法》的行為,那麼將來那條界線如何劃?究竟議員在程度上做了多大的行為,他們就會屬於不擁護《基本法》?現時泛民說會總辭的話,其實是否一個政府欣喜看到的局面?多謝。
 
行政長官:首先,你留意到我剛才在開場發言裏有一段說話,指我要首先說一些話。我首先要說的是重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可以做一系列的工作,包括有權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以及有權對於《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我們今日正正就是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又遇到一個憲制性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依法幫我們處理,而它的法律決定多年來已經在法庭認定對於特區來說是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堅實的基礎,是立足明確,亦是不容挑戰的。歸根到底,今次是一個很特殊的情況,沒有人說過以後每一次、每一位議員的資格都要請人大常委、用我剛才所說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來做。今次是一個很特殊的情況,這個特殊情況就是本來立法會每四年一屆都是選舉產生的,今年因為疫情關係,特區政府只有法定能力把它押後一年,但我沒有法定能力去處理這個真空期,所以當時亦是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八月十一日的決定,現在第六屆的立法會可以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情況,所以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以它的權力一併處理這個情況。往後,我剛才說過的那幾條本地法律都有一個程序──一是原訟庭要申請;一是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一是選舉主任裁定之後,在選舉後可以進行選舉呈請,都是有依法程序來做的。
 
  第二方面,這個問題可能是由律政司司長回答比較好。每一次我們說有沒有人違法,都是要看法律和證據,剛才鄭司長亦說過。究竟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做了一些行為,在怎樣的情況下會違法,都是一個證據的問題。我可以清楚地在此說──因為剛才也有人提到「拉布」,你亦提到「拉布」──純粹是以「拉布」將審議時間延長,因為他對於某一個政府政策不滿,不應該就視為會推翻政權或者是不擁護,因為這種都是議會時有用的方法;但這都是程度的問題,如果你說「拉布」至一年半載一件事也未能做到的話,這肯定是影響行政機關,亦影響我們如何可以滿足到《基本法》下大家都擁護並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我對於有部分議員因為這四位議員被取消資格而作出某一些決定,我沒有甚麼特別的看法,這是他們的決定,亦相等於當日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了「八一一」的決定,大家都知道有三位議員亦是自己選擇了在九月三十日後不再延任。每一位議員都是自己可以決定;不過,當然在決定的過程中,我希望他們都會考慮對整體的利益或者對於社會會帶來一個怎樣的效果。

記者:特首,你好,想問兩條問題。第一,人大決定也有提到這次是由你主動去提出這個請求,可否告訴大家你是何時向國務院提出這個要求?是否上星期訪京時就決定要DQ這四位議員?因為回看七月時你都曾經說過,即使選舉主任DQ了這四位議員的參選資格,但都不代表政府可以隨意不讓他繼續當議員,這次特別由你主動出手,是否跟當初的說法自相矛盾?理據在哪?第二,想問四位泛民議員這次被DQ,是否代表他們都會終身被剝奪參選權利?還有,如果十九位泛民議員總辭的話,又會否影響他們日後的參選權?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沒錯,正如你留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說,今次有這個議案的審議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請求而提出的。為甚麼要提出這個請求呢?因為,第一,我已說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為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包括在這個特別行政區內的立法機關。所以當行政長官見到經延續一年、可繼續履職的第六屆立法會內,有四位議員早前經過選舉主任依法認定他們是「不擁護、不效忠」──我簡短地說,否則就會很長,所有都要重複一次──他們被認定「不擁護、不效忠」,但又坐回在立法會內,好像不合邏輯,亦有些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倫理。政治倫理就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宣誓就職的立法會議員均要擁護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面對一個這樣的問題,我有責任經過分析後,看看本地法例有沒有條件和能力可以自行處理這樣的問題。結論是沒有,事實上是沒有一條法例可以讓我們自己自行處理,究竟這四位議員是仍然有資格抑或是沒有資格;再考慮到整個延任立法會會期的權力也是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我們的結論是我們沒辦法自行處理。沒辦法自行處理而不處理是一個頗不負責任的態度,因為是見到有問題,而這個問題是明顯衝着當年對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它很清楚地告訴社會,如果就任之後做了一些違反誓言的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現時沒有,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仍然是當一位立法會議員。考慮了這些,我作為行政長官,我有這個承擔,我就要提出:我現時面對這個困難,有一個憲制問題,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如果認為適當,就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我剛才所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常設機關的權力,為我們解決這個問題。希望這能清晰說明,亦跟我早前所說是沒甚麼矛盾,因為我說不能隨意,真的不能隨意,當我沒有法律基礎時,我就不能隨意,所以一定要交給一個有權力可以從憲制層面解決這個問題的機關來處理。
 
  你特別問到時間性和訪京的關係,是沒有關係的。在訪問北京期間,全部都是處理香港經濟的問題和爭取中央支持香港特區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大灣區等。亦不是近日這麼短的時間,有人說是因為近日我們見到「拉布」太離譜,這並不是事實,因為如此重要的事,行政長官要提請、要交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為此特別開會處理,大家都可以想像這不是三朝兩日可以做到的過程。你可以說是由八月十一日,我們開始思考這個問題,特別到了九月尾,那二十多位議員自行決定哪些留、哪些走,我們就發覺這個問題更為突顯,所以要作出呈請,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關於第二個問題,是否終身被剝奪參選權利的問題,現時每個議員或每個人去參選,就要看看當時參選的條件如何,現時我們沒有法例──除了國安法──沒有一條法例可以令人終身不能再參加選舉。如果你記得,《立法會條例》在幾年前修訂過一次,就是說如果自行辭職後想再參加補選,在六個月內不可行,同一屆內、六個月內,辭了職的議員不能再參加選舉;除此之外,我不記得我們有其他的規限。這個問題要看看日後有沒有法律修訂,如果沒有法律規範,到下一次立法會選舉,他再成為一位被提名的候選人,就由當時的選舉主任按着法律證據來決定。唯一一個有這種效果的是國安法──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不過是要convicted,即是被判罪,被檢控並經法庭判定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就會喪失這些資格,情況就是這樣。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剛才你列舉一些法例,因為行家問你「一經依法認定的法例」是哪些法例,所以你列舉了一些。如果現存已經有這麽多法例可以去DQ議員,為甚麽你不是用現存的法例呢?例如你剛才說第七十九條其中一條,立法會主席可以在三分二議員通過下就可以DQ,為甚麽不用?是否因爲你們覺得用以往的方法可能會輸,或者要很長時間,所以就考慮到要求人大作出決定這個方式處理?是否想這樣方便政府將來推動一些很有爭議性的法例,例如大灣區投票和「明日大嶼」?還有之前你説自己的講法沒甚麽矛盾,但回看你在七月三十一日説得很清楚覺得全部議員也可以延任,為甚麽如果你覺得這麽大問題的時候,你在公開場合從來沒説過你剛才説的問題,而是私下用另一種方式要中央DQ這些議員?為甚麽有這麽大的出入呢?
 
行政長官:幾個問題。第一,我剛才說了,今次事件是有特殊性。今次事件不是普通在立法會會期內有些立法會議員被視為「不擁護、不效忠」,然後有其他立法會議員要提出譴責的動議,然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來處理。今次權力的來源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月十一日的決定,所以它有這個特殊性。
 
  第二,今次決定的第一段其實是訂規矩。你說就算如果立法會部分議員嘗試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款,究竟甚麽叫做「違反誓言」,以及違反誓言的後果是甚麼,是沒有如現在這個人大決定第一段訂規矩訂得清楚,所以今次人大做這個決定不單止處理一次特殊事件、幾位議員,而是訂了一個規矩,這樣的好處是大家以後有規矩可跟從。我們在跟進《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需要的本地立法工作──即我剛才所説的理順、完善工作──亦有法可依。這就是人大訂了的規矩,已就任的人如果做了違反誓言的行為,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就是等於即時喪失其資格。老實說,可以訂得更加嚴厲,例如訂下刑事的責任;但是沒有,今次只是法律責任,就是即時喪失這些資格。並不存在說我們怕輸所以要去提請人大,人大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內的常設機構,處理全國的憲制事務,它不會為了你香港「怕輸」、「怕贏」而做一個這樣的決定,希望大家都理解這個層次不是在說這些事情,而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月十一日做了一個決定,二○一六年十一月作出了《解釋》,而這兩個都成為今次再做這個決定的基礎。如果你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決定的前文,是很清楚將這些「八一一」、二○一六年十一月的《解釋》寫出來讓大家知道,它是有關連的,所以才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決定。
   
  每屆政府或每一年的立法會會期,我們都無法避免有爭議性的項目,有些爭議性的項目也不是單純是政治立場;我也不希望議員用自己的政治立場來評價政府的政策,即政治立場是反政府就甚麽也反對,亦等於一些我們認為支持政府的議員也不會甚麽政府政策也支持,這個你們每日都見到,所以這也不是我們的考慮。我們最重要的考慮是法律的基礎,我們做事是清清楚楚、有法可依。既然有四位議員已經被依法認定、裁定了他們沒有參選的資格,那麼邏輯上也很難説得通,法理上亦會有爭議:為甚麽一個沒有參選資格的人可以有資格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呢?面對這個問題,我須要作出提請,讓人大常委會解決。整件事就是如此。
   
記者:但你之前公開的說法……
 
行政長官:我可以回答你,我同事幫我抄下了我當日所説的──這是我同事寫給我,不是我自己找來的──正如我本人在七月三十一日回應記者提問時所説,我們當時仍未研判個別議員是否仍有資格以第六屆立法會議員身分返回立法會這個問題。還有大家也明白,就算在當時,我們處理的問題是究竟如何處理「真空期」,無論我本人或者人大,當時聚焦是「真空期」的問題。我剛才開場發言也説,人大「八一一」沒有處理過去留的問題,其寫法也是「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並沒有「議員」二字;但去到這一步我們又要看,除了立法會履行職責,還有立法會議員延任資格的問題,所以今日處理立法會議員延任資格的問題。

記者:林太,想問民主派說要集體總辭,你自己之前有否研判過你提請人大這個做法會引起這個後果?如果有的話,你怎樣研判之後一個議會完全沒有民主派的聲音,只有建制派的話,其實認受性或者會否淪為橡皮圖章?另外,想問如是這樣的話,未來一年,即是說境外投票、「明日大嶼」等本身具爭議的一些項目,可能即將會很快獲得通過,特區政府對於這個情況會否──即是覺得「好不好意思」令這些有爭議的問題能這麼快獲得通過?
 
行政長官:這並不存在甚麼「好不好意思」,我們每一個提交給立法會的建議,無論是法律的修訂或者撥款申請都是經過深思熟慮,都是為了香港的經濟發展、民生改善來着力。我們既然提出來,我當然希望議會通過;議會能夠盡快通過,我們會更興奮,因為會使我們推展的工作高效率。我們作為行政機關,我們每日做事就是希望議會支持和通過,所以又怎會出現你剛才所說的那種情況?
 
  你第一部分的問題不應該問我,你應該問每一位說要集體請辭的立法會議員,他們是否願意立法會沒有他們的聲音?如果他認為他是一個把關人、是一個監察我們的角色,為何他願意在這個時候放棄這個關鍵的角色?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代他們答。我唯一可以回應的,是我不相信這十多位集體請辭的議員真的離開議會後,香港特區面對的是一個橡皮圖章的立法會,是不可能的。過去這一段日子你也看到,我們的政策建議、撥款申請都不是一面倒得到立法會建制派的支持,所以我們仍然要很努力地解說我們的政策,去爭取每一位議員的支持。當然在任何的民主社會有多元的聲音是重要的,就此我希望你稍後可以問一問各位泛民議員,他們是否沒有考慮你剛才提出的因素而作出他們的決定。

記者:你好,林太。你剛提到其實要提請人大決定的時候,並不涉及議會的「拉布」問題,亦不涉及議案怕贏怕輸的問題,那為甚麼在真的提請押後選舉的時候,不一併要求請國務院提請人大就議員留任的情況作一個決定?即是當時問「真空期」,但邏輯上其實是顯而易見──就是會有一些被DQ的人士留下來──為甚麼當時沒有一併提請,那便不會有現在這些猜測,你們是否同意這個說法?另外,就是當有四名議員被DQ,另外民主派都說會總辭,大量議席出缺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會否考慮有一個補選?同時,既然現時議會上少了一些反對派的票數,會否除了本身提出一些現有計劃外,特區政府有沒有其他新的立法建議、撥款項目或者計劃會在未來一年把握時間推出?多謝。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是一個時間性的問題。正如我所說,當日我們提請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應要求處理的是一個空缺的問題──即是說當特區政府押後了選舉,但又沒有能力可以延展一屆立法會,因為《基本法》指明每屆立法會是四年──當時是處理這個問題,沒有處理到議員資格的問題。到現在或早前一個階段,我們又要展開處理一個問題。有時往往不是所有事都可以一步到位,我們都要按部就班,先處理一個繼續履行職責的問題,然後我們看到又有一些問題,我們便處理那些問題。
 
  第二,亦可以說得很清楚,我們不會有計劃進行補選。早前有兩次都問過,有議員自己決定不延任、有些議員是因為法庭判他不妥為當選,都陸陸續續出現了不少空缺,我們的說法都是現在只剩下八、九個月,做一場選舉是一件很大的工程,尤其是如果你說是涉及十多個議席,根本是一場大型的換屆選舉,再加上今日疫情都未穩定下來,所以不適合進行這樣大型的政府工作。
   
  第三,我們各個政策局就着當年它們要做的事宜都已經有所編排。要做的事情,我們過去亦不會特意收起來,因為要迎難而上,所以會繼續推動有關的工作;而今年早前,大家都知道會有一些具爭議性的撥款項目、爭議性的工作,我們亦會繼續推行。你說會否趁現時政治板塊對我們有利而推出多一些,但也未必能及時推出,每一件工作都要籌備。你今日要我提交一個大型撥款項目,我也沒有能力做好那些可行性研究後提上議會。你說做一些爭議性的法例,如果今日並不是已做了很多準備工作,甚至律政司方面已草擬的話,亦不會趕得及於接下來這數月做,因為大家都知道,立法會延長了一年,如果未能做完的話,到暑假又會浪費精力,因為下一屆要重頭來過。所以基本上我看不到今次人大有這個決定、我們宣布這個決定,會令我們接下來這大半年及在立法會的工作有甚麼大分別。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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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今日(十一月十一日)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左)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右)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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