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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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十一日)下午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的決定會見傳媒。以下是林鄭月娥的開場發言: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今日閉幕的第二十三次會議,經過審議後作出了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我現在聯同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向大家介紹這個決定的內容、這件事件的背景和特區政府須跟進的工作。
 
  首先,我必須在此重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它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亦有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具有法律效力。
   
  今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處理的問題,是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在今年八月十一日決定延長了的第六屆立法會的延任資格。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特區政府不能夠自行決定,必須要從憲制層面上加以解決。
   
  要了解我們現時出現了的憲制性問題,我們須先掌握《基本法》對於立法會議員的要求、這個要求的內涵和我們現時面對的一個具體情況。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當然亦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會成員和各級法院的法官,我們在就職時必須要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家都會記得,四年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上任時出現了一個「宣誓風波」,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條的規定,對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針對宣誓後出任所列的公職──在今次的個案就是立法會議員──是有以下明確規定:
   
  (一)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 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每一位曾經在二○一六年宣誓就任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這個具法律約束力的宣誓仍然有效。
   
  我們面對的特殊情況就是,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特區政府於七月三十一日宣布,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並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的情況下進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把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舉行。為了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十一日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大家要留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在八月十一日的決定,處理的是第六屆立法會的繼續運作,並沒有觸及到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的「去留」。
   
  另一個具體情況就是四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包括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他們四人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九月六日舉行的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七月三十日)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因此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
  
  我們重溫當時選舉主任作出這個裁決的考慮。選舉主任明確指出他們的提名無效,是因為他們不被認定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當時指出,參照特區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在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下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不是僅僅為了遵守《基本法》,而是更需支持、推廣和信奉《基本法》。因此,選舉主任認為,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原則上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並在香港公布實施;表明意圖在確保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迫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的人士──上述我說了一連串不能夠接受的行為──如果這些人士有此等行為,他們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是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選舉主任考慮了上述一系列情況後,依法進行審核,在七月三十日公布決定包括上述四人在內一共十二名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無效,當時特區政府亦在同日發出新聞公報,表示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
   
  綜合我以上向大家的解說,我們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這樣的:有四個經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即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我們應否容許他們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從簡單的邏輯來看,一個不符合參選立法會議員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自然都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如果我們容許一些不符合《基本法》對於立法會議員要求的人出任立法會議員,明顯是偏離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裏的這段說話──在二○一六年人大常委就着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是這樣說的──規定「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上述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月十一日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特區政府是不能自行決定,因此特區政府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這個問題。
   
  我現在向大家介紹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共有三點: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二)  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
   
  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三) 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的決定,特區政府在今天約中午時發出了新聞公報,宣布四名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被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和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今天稍後,我們會將這個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併刊憲,而政務司司長亦已剛剛去信立法會主席,要求他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安排立法會秘書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5(1)條,宣布這四人的立法會議席自今年七月三十日起出現空缺。
   
  我必須強調,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至於特區政府方面,今次的做法亦不是針對任何一位議員,純粹是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今次因為疫情延後選舉而發生了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八月十一日以決定方式讓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不少於一年的特殊性。這安排是為了確保延任的議員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最後,我向大家交代有關特區政府須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並按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一六年的《解釋》完善本地法例的工作。事實上,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之後,特區政府一直積極研究如何修訂本地法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釋》就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
   
  目前,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主要載於《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有關參選的條件則載於不同的選舉法例,包括《立法會條例》。在檢視本地法例的過程中,我們認為需要理順本地的法例,讓特區政府可以更準確地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憲制責任。
   
  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需要理順的範疇可能包括訂明具體的宣誓儀式、監誓人的安排和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及後果等。特區政府會盡快完成研究和這些法案的草擬工作,希望能夠盡早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以貫徹落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解釋》的憲制責任。我的介紹到此為止,歡迎大家提問。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