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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司法機構手語傳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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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現時,司法機構備有手語傳譯員登記冊,並以特約形式聘用名冊上的傳譯員在司法程序中為有聽覺或言語障礙的人士提供傳譯服務。該項服務近年不時為人詬病,例如有手語傳譯員被指擅自要求被告人認罪而違反專業守則、有被告人需要手語傳譯服務但未獲安排,以及法庭不批准不在登記冊的手語傳譯員為被告人提供傳譯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司法機構有否定時更新手語傳譯員登記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以特約形式提供的手語傳譯服務是否足以應付服務需求,以及司法機構有否計劃聘用全職手語傳譯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司法機構有否機制處理就手語傳譯服務質素作出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司法機構會否設立該機制?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綜合答覆如下:
   
  為秉行公義,司法機構會在法庭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為有需要的證人或任何一方安排手語傳譯服務。為此,司法機構政務處備存一份登記手語傳譯員名單,在有需要時以特約形式,安排名單上的傳譯員提供傳譯服務。這些特約傳譯員並非司法機構的僱員,而是以服務提供者的身分,按需要在一段時間(例如半天)以特約形式為法庭提供所需的服務。現時司法機構政務處備存的登記名單中共有17名特約手語傳譯員。
   
  在過去五年,各級法院需要使用手語傳譯服務的司法程序的總數維持在每年平均約100宗的穩定水平(即大約每月八至九宗)。就特約手語傳譯員而言,現時登記名單上的人手足以應付需求。因此,司法機構政務處認為現階段沒有增加特約手語傳譯員數目的迫切需要,聘用全職手語傳譯員亦不合乎成本效益。
   
  由於法庭傳譯工作涉及案件及有法律後果,是並非易於處理的工作,司法機構政務處會因應相關法庭程序的複雜程度,安排由具備適當經驗的合適人選提供傳譯服務。為確保在法庭程序的傳譯服務質素,司法機構要求在登記名單上的特約手語傳譯員必須符合相關資格,當中包括通過相關手語能力測試和面試,以及就於法庭提供傳譯服務方面具備相當的經驗(例如有關傳譯員有能力和經驗處理不同複雜程度和不同級別法院的手語傳譯工作)。此外,司法機構政務處亦一直設有表現監察機制,確保向法庭提供的特約傳譯的服務質素。司法機構會透過法庭使用者和司法機構全職法庭傳譯主任,收集關於特約手語傳譯員工作表現的意見。司法機構亦不時檢討此機制。
   
  任何關於由司法機構政務處所安排的特約手語傳譯員的投訴,均會按該處的既定程序處理。具體而言,司法機構政務處在收到投訴後會考慮與指稱有關的所有事實資料,並進行調查。如果投訴成立,司法機構政務處會採取適當的行政管理措施,包括警告、暫停服務資格及從名單上除名;而在日後安排相關特約傳譯員為法庭程序提供服務時,亦會適當地以此作為考慮因素。過去五年,司法機構政務處收到一宗此類投訴,該投訴涉及一名特約手語傳譯員在法庭上的服務表現。司法機構政務處按既定機制就該宗投訴作出調查後,認為投訴不成立。
   
  除了上述處理投訴的程序,在法庭程序中如出現任何關於傳譯員質素可能有損公平審訊的相關指稱或關注,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若法庭知悉在傳譯方面出現問題,亦可自行予以處理。如有需要,有關事宜亦可以在上訴階段提出。法庭會嚴格依據法律處理有關指稱,確保審訊公平進行。
   
  雖然司法機構政務處認為現時並無迫切需要增加手語傳譯員的數目,但該處會不時吸納符合相關要求的手語傳譯員,以確保手語傳譯服務的可持續性。為此,司法機構政務處打算引入一個優化機制,當中包括考慮邀請本地大學相關學者和具備法庭傳譯實質經驗的資深手語傳譯員負責考核特約手語傳譯員應徵者的能力。多謝主席。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