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季節性流感疫苗的供應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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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陰霾下,今年全球對季節性流感疫苗的需求大增,以致疫苗供應緊張。另一方面,韓國及台灣接連有居民在接種流感疫苗後不久身體不適或死亡的個案,懷疑與疫苗有關。涉事藥廠之一為香港主要的疫苗供應商。香港市民心情忐忑,一方面擔心無針可打,另一方面卻關注疫苗是否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外地接連有曾接種流感疫苗的人出現健康問題,對本港的疫苗供應有何影響;有何計劃解決流感疫苗供不應求的問題,以確保公私營醫療系統均有足夠的流感疫苗應付需求;
 
(二)有何措施確保供港流感疫苗安全及有效,以及防止有問題疫苗流入本港;及
 
(三)現時就進口流感疫苗品質進行檢測及抽查的機制的詳情為何;會否檢測不同供應商的疫苗,並進行抗原含量測試或動物試驗,以確保疫苗符合品質及安全要求?
 
答覆:
 
主席:
 
  就柯創盛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衞生署後,我現回應如下:
 
(一)個別海外地區早前曾有報告市民在接種流感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甚或死亡個案。經衞生署向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相關地區的有關衞生當局,以及疫苗供應商進一步了解後,得悉有關當局認為未有證據顯示相關流感疫苗有安全風險。韓國及台灣衞生當局已公布有關事件的調查結果。早前因應事件暫停接種相關疫苗的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亦已恢復疫苗接種計劃,而疫苗供應商亦確認涉及的相關流感疫苗的批次並沒有供應本港。衞生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事態發展,確保在流感疫苗的安全性和接種風險處於可接受水平的前提下進行疫苗接種計劃。
 
  就疫苗接種計劃下的流感疫苗供應,衞生署已為2020/21季度的疫苗接種計劃共訂購了878 000劑滅活流感疫苗,當中包括「政府防疫注射計劃」下628 000劑及「季節性流感疫苗學校外展(免費)——小學」下250 000劑,已分階段為合資格的高危群組人士提供免費疫苗接種。相關疫苗供應商已承諾會確保政府訂購的疫苗供應保持穩定。
 
  按照過往一貫安排,參與「疫苗資助計劃」及「季節性流感疫苗學校外展(免費)—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及幼兒中心」的醫生會自行購買流感疫苗。鑑於近日市民對季節性流感疫苗需求殷切,而全球流感疫苗供應緊張,政府已於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會額外採購疫苗,並為有需要的公私營合作學校外展隊及參與「疫苗資助計劃」的醫生分階段額外供應10萬劑疫苗,以更早及更便利流感高危群組接種流感疫苗,並藉此紓緩私人醫療市場流感疫苗供應緊張的情況。
 
  衞生署早前已聯絡超過1 600位參與「2020/21季節性流感疫苗學校外展(免費)」及「疫苗資助計劃」的醫生,查詢他們對季節性流感疫苗的需求和通知他們相關的安排。另外,民政事務總署亦將在18區分配額外提供的流感疫苗,由非政府機構及夥拍參與「疫苗資助計劃」的醫療機構/醫生/診所的地區團體,為市民接種流感疫苗。有關分配工作正在進行中,預計在二○二○年十二月內完成。
 
  就私人醫療市場的疫苗供應,衞生署一直與疫苗供應商保持聯繫,並得悉二○二○年十一月中旬至下旬有新一批約85 000劑流感疫苗運到香港,供應本港私人醫療市場。衞生署會繼續致力確保疫苗接種計劃下季節性流感疫苗的供應穩定,亦會繼續就本地私營醫療市場的疫苗供應與疫苗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
 
 
(二)及(三)凡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有關「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包括人用疫苗),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質的要求,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批准註冊後,才可在香港銷售或分發。
 
  藥劑製品的製造商要確保其製造產品的質量及安全性,最重要和有效的方法是嚴格遵從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或GMP)的要求。所有本地生產和進口藥劑製品的製造商均須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或PIC/S)的GMP規定。
 
  《條例》亦規定只有持牌批發商或持牌製造商可以經營藥劑製品進口商或出口商業務,而持牌製造商只可為製造其本身的製品而進口藥物或只可出口其製品。藥劑製品的進出口受《進出口條例》(第60章)所規管。持牌藥物批發商須就每宗藥劑製品(包括疫苗)進口或出口向衞生署申請許可證。
 
  至於疫苗的質量保證,根據世衞關於在非疫苗生產國提供人類流感疫苗上市許可的指引,採購所得的疫苗應按照GMP進行生產,並由疫苗生產商進行質量和安全檢測,包括在疫苗出廠前進行抽驗等程序,並由疫苗生產商的國家控制實驗室按照世衛「監管機構獨立批量發放疫苗指南」發放疫苗。
 
  衞生署在進口藥物(包括疫苗)時一般不會進行抽檢,以免延誤藥物進口香港和供應市場的時間。衞生署有機制從藥物供應商和市場上按風險評估抽取本地生產和進口藥劑製品(包括疫苗)作檢驗,透過外地藥品監管部門的信息發布、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的通報機制,以及本地藥物供應商或醫護人員的投訴或查詢所得的資料,作為風險評估的基礎,考慮市場抽檢藥劑製品的安排。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