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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處理針對教師投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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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答覆:
 
問題:
 
  教育局早前取消一名小學教師的註冊,並向其任職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及相關教師發出譴責信或警告信。有不少市民質疑教育局的做法有政治目的,亦有市民和教育界團體批評該處理投訴機制等同黑箱作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下述兩段時間(即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九年五月,以及二○一九年六月反修例運動開始至今),學校就針對其教師的投訴進行調查後認為無需作出處分,但教育局其後對有關教師作出處分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
 
(二)現行處理針對教師投訴的機制最初由誰制訂(請附上相關文件);為何在該機制下,被投訴人要到上訴委員會階段才有機會出席聆訊及作口頭申辯;在此情況下,教育局如何確保被投訴人在被取消教師註冊前已經獲公平及公正對待;及
 
(三)鑑於涉事小學的校長、副校長及相關教師亦被處分,這種連坐做法是否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個案;若否,在甚麼情況下,學校管理層及其他教師會受到株連?
 
 
答覆:
 
主席:
 
  教師肩負傳承知識、熏陶品格的重要職責,其言行須符合專業操守和社會期望。根據《教育條例》,教育局是負責教師註冊的機構,有責任確保教師的質素。當有關人員並非出任教員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或該教員不稱職時,教育局有責任根據《教育條例》取消該教員的教師註冊,目的是保障學生的福祉、維護教師的專業,以及維持社會大眾對香港教育的信心。
 
  教育局於本年九月就一宗涉及在課堂上散播「港獨」信息的嚴重專業失德個案,取消了一名教師的註冊。我想強調,教育局是建基於實際的證據作決定,是依據法例採取行動。我們已在不同場合向公眾解釋有關事宜,在此不再重複。社會上對這事有不同意見不難理解,但對於有團體非但沒有從教育專業和學生福祉的角度考慮,更不斷將教育專業的課題政治化,我們深表遺憾,社會上是有更多市民及團體支持本局嚴謹執法,維護教師專業,保障學生福祉,我們必定會繼續依法辦事。
 
  就葉建源議員提出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學校作為教師的僱主,有責任監管轄下教師,包括處理對教師的投訴,若證實教師有專業失德或行為不當,應依據《僱傭條例》、《資助則例》以及與教師簽訂的僱傭合約條款,按校本機制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教育局負責教師註冊,若有教師被證實違反專業操守或行為不當,我們有責任依法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保障學生的福祉,維護教師專業的尊嚴,以及鞏固公眾對教師團隊的信心,也還所有專業盡責的教師一個公道。在考慮應採取的跟進行動時,教育局的着眼點是有關教師的行為是否符合教師應具備的專業操守、是否有違社會期望,或其所展現的價值觀是否對教育專業或學生帶來負面影響。我們亦會全面考慮所有蒐集到的資料和所有相關的因素,包括學校的報告、教師的申述、現行法例、教育局發出的指引、課程理念、宗旨和目標等,以檢視個案中涉事的學校和教師是否按《教育條例》以恰當的方式促進學生學習,並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的處理,如發出勸喻、警告、譴責甚至取消教師註冊。由於教育局及學校的職責不同、考慮因素亦不盡相同,兩者採取的跟進行動,不能直接比較。事實上,我們日常也有接到投訴,就個別學校管理層處理教師的方式提出疑問,當中更有不少個案由葉議員參與領導的教師工會轉介,要求教育局跟進,我相信大家亦不會接受教育局只看學校的報告而不作獨立調查。教育局不完全同意學校管理層一方的意見並不罕見,所以教育局認為沒有必要也沒有編制有關情況的數字。
 
(二)教育局在處理教師涉嫌違反專業操守的個案有清晰的機制及流程,我們亦已透過不同途徑闡述。正如我剛在兩星期前(十月二十八日)回答葉議員的書面提問,為了執行《教育條例》內關於拒絕或取消教師註冊的條文,自二○○三年開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委派局內首長級人員組成內部專責小組,審視所有可能涉及教師註冊的個案。扼要而言,教育局設有內部專責小組,審視所有可能涉及教師註冊的個案。教育局在收到關於教師的投訴後,會要求學校作出調查。學校一般會將投訴內容通知涉事教師,並讓他/她作出申述。學校亦會因應需要面見其他相關人士,例如其他教師、學生等,並會向教育局提交報告。我們在收到學校的報告後,會仔細審視內容,按需要要求學校提交補充資料。如教育局初步認為投訴有機會成立,會把局方的初步看法,告知被投訴的教師,並邀請教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述;如個案可能涉及取消教師註冊,當中會包括通知有關教師其教師註冊將會被取消,讓有關教師在充分了解事態嚴重的情況下,在14天內作出申述。在整個過程中,教育局全面考慮所有蒐集到的實際證據,以專業角度從不同層面深入分析,而有關教師有充分和公平的申述和自辯機會,包括教師在知悉有可能被取消註冊的情況下作出申述,亦有教師尋求法律顧問的協助。上述機制確保被取消註冊的教師獲得公平及公正對待。如被取消註冊的教師不滿有關決定,可於21天內向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二○一三年成立「促進及維護教師專業操守工作小組」,就教育局處理教育人員行為不當個案的調查機制進行檢討。該工作小組在二○一五年發表的檢討報告確認現行的機制運作良好,對教育局負責監管的機制表示滿意。
 
(三)學校的教師團隊須各司其職,協力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管理層有責任監管教師的行為操守及校本課程的內容,確保符合課程指引,有助學生學習正確的知識和概念,幫助學生建立正面的價值觀和態度;教師亦應以其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透過課堂教學達到這些目標。在這個案,資料顯示管理層人員沒有有效監管其校本課程的內容,包括容讓在課堂内散播「港獨」的信息,因此須承擔其失職的責任。至於其他任教的教師,他們亦應有專業判斷,若發現教案、教材和工作紙有問題,應向管理層提出,以作出補救。然而,有關教師並沒有作出專業跟進,也應為此負責。簡單來說,這宗個案的校長、副校長和其他相關教師須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連坐」或「株連」是嚴重誤導的言詞,並不正確。
 
  多謝主席。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