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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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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措施將由十一月十三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七天,直至十一月十九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雖然本港第三波疫情於七月底達至高峰後逐步回落,但過去一周仍持續出現源頭不明的新增確診個案,反映社區中仍存在隱形傳播鏈。加上近日本地感染個案有上升趨勢,市民因抗疫疲勞、社交頻繁及延誤檢測等各種原因,出現小型爆發群組,情況令人憂慮。同時,全球疫情持續惡化,新增個案數字創出每日約60萬宗的新高。在過去14天,本港錄得超過60宗輸入個案,除了由已列為極高風險的地區輸入外,亦涉及來自歐洲、美洲及非洲等新增來源。儘管我們已經進一步加強對抵港人士的檢測及檢疫安排,但輸入個案為香港帶來的公共衞生風險依然不容忽視。」
 
  「因應疫情發展,我們已於過去兩個多月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包括在自十月三十日起生效的新一輪措施,進一步延長了餐飲業務處所的堂食時間和放寬可同坐一桌的人數限制,以及提高了餐飲業務處所以及部分表列處所的人數上限等。儘管我們希望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進一步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但我們亦留意到隨着社交距離措施的放寬,市民的抗疫意識似乎有所鬆懈。其中,十一月初更出現一個於本地酒店度假(即一般稱為staycation)的群組。鑑於近日本地個案有反彈跡象,我們現階段沒有空間再進一步放寬現行社交距離措施。」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由本星期五(十一月十三日)起,政府會維持現行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限制。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疫情發展,經考慮及平衡公共衞生、經濟影響和市民接受程度等因素後,適時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發言人補充:「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當中我們希望特別提醒市民,沒有佩戴口罩時進行的人群聚集活動的感染風險非常高,大家應盡量避免參與。就近日出現多宗涉及在酒店度假的本地個案而言,縱使進行這類型在私人地方的聚會未必違反社交距離措施,但從公共衞生角度,市民大眾應盡量避免有關聚會。如果涉及於酒店或其他私人地方聚集的個案持續出現,我們不排除需要研究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有關規例,以規管相關活動或處所。我們再次呼籲市民同心抗疫,在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的同時,繼續保持防疫意識,做好良好個人防護、致力遵守防疫措施及保持社交距離,以令疫情盡快受控。如疫情反彈並再次在社區出現大規模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由於疫情反彈可能提早引發與冬季流感高峰重疊的第四波疫情,這次收緊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需要比上一波疫情時速度更快、力度更大。」
 
  上述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生效的社交距離措施的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一)在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繼續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二)在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三)在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6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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