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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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完結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八名僱員,涉及款項合共約十八萬七千元。該公司所觸犯的欠薪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5分
香港時間18時35分